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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养老体系及私人养老金计划借鉴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加拿大政府于1957年推出第三支柱私人养老金RRSPs计划。其目的是鼓励中、高收入人群积累足够的余额,以便退休后能够维持或接近退休前的生活水平 我国目前三大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规划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保

加拿大政府于1957年推出第三支柱私人养老金RRSPs计划。其目的是鼓励中、高收入人群积累足够的余额,以便退休后能够维持或接近退休前的生活水平

我国目前三大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规划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现阶段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极为不足,目标替代率仅为城镇上年平均工资的58%左右;企业年金则覆盖率较低,全国范围覆盖人数尚不足参加基本养老的6%。前两大支柱的退休保障总替代率远低于退休养老保障的需要。适时开展养老产品开发与创新,以金融创新支持养老保障体系发展完善,进一步拓宽养老基金来源渠道,对促进养老金市场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拿大实施的养老制度体系与我国3支柱养老体系非常相似,其丰富的运作和管理经验值得我国的养老产品开发和运作模式借鉴。

加拿大的养老体系

加拿大的养老制度按照官方分类,主要分为三个支柱。第一和第二支柱是政府强制型养老计划,第三支柱是由雇主或个人自愿发起的个人储蓄养老计划。

第一支柱主要是:老年保障金(OAS)。旨在实现社会再分配、减少老年人的贫困化,来源全部为联邦政府预算。据有关研究成果,1995底加拿大政府公共养老金支出为410亿加元,占联邦预算的23%,占当年GDP的5.3% ;“收入保障补贴”(GIS),对象是不能享受“加拿大养老金计划”(CPP)或者低收入退休者;“配偶津贴”(Allowance),其发给对象是养老津贴领取者之配偶或鳏寡者。

第二支柱核心是“加拿大养老金计划”(C/QPP)。CPP与QPP的结构与操作模式极为相似,主要的不同是:CPP 是由加拿大社会发展局管理,而QPP是由魁北克省政府代表魁省居民管理。该计划属强制性DB型现收现付的养老计划,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的共同缴费,缴费者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如果在60-65岁之间退休,退休金有所减少。该计划发放额与CPI挂钩,每年调整一次。缴费者可在加拿大境内自由流动,无论是调换工作,还是搬家迁移,新雇主将会继续为其缴费。前两个支柱称为公共养老金计划,两项计划替代率之和达到平均收入者的近60%。这个保障水平,是根据1997年加拿大养老制度改革后,调高CPP雇主和雇员缴费水平至当前4.95%的计算,并将人口老龄化因素也考虑在内得出,且可持续发展到2078年。

第三支柱包括各种雇主发起的职业养老金计划(RPPs),和在税务总署注册并监管的个人储蓄养老计划 (RRSPs)。RPPs和RRSPs都有自愿参与的DB和DC两种形态。从1991年至2006年间,DC增长速度是DB的两倍。这两类计划都属于个人补充养老金计划,政府为这部分补充养老金计划提供税收上的优惠,RRSPs的供款额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超越RPPs(见表1)。

目前加拿大退休中、高收入人群中,第三支柱的替代率在养老体系中占比最高,成为最大的退休收入来源,这其间RRSPs在65岁以上退休人员的整体收入替代率由23%增长至32%。

借鉴RRSPs计划的发展路径和管理模式,对我国养老产品创新和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加拿大注册退休养老金储蓄计划RRSPs

概述

加拿大政府于1957年推出第三支柱私人养老金RRSPs计划。当时公共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个人退休前平均收入的40%,建立RRSPs 的目的是鼓励中、高收入人群通过及早安排规划个人退休账户,积累足够的余额,以便退休后能够维持或接近退休前的生活水平。政府为了推广此计划,在个人税收方面给予了极大的优惠,允许税前扣除限额内的个人供款,而且供款限额逐年放大,例如1986最高供款限额为$7,500/人年,2009年达$21,000/人年。

RRSPs目前已成为加拿大居民金融资产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大大高于互惠基金、银行存款等其他类型的金融资产(见表2)。

RRSPs计划运作和管理目前在加拿大已非常成熟,成为零售化养老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可以在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互惠基金公司或其它许可的金融单位开设RRSPs帐户。不同机构采用信托式或契约式管理运作,投资回报也会有所不同。

RRSPs供款限额与EET税优

这是指纳税人任何一年可供款至RRSPs帐户的金额,基本计算方法为上年收入的18%,加上以前年度未使用的供款额度, 减去上年的退休金调整额,每年规定不得超过的最高限额,超过供款限额部分每月1%的罚款率。

RRSPs供款可以在当年或来年直接扣税,减少税收负担;在RRSPs项下的投资所得(包括利息,红利及资本增值)可以免税增长,直到从户口提取出来。第三,个人提取时缴纳税款。提取时作为退休金按照家庭收入总额核算纳税额时,实际缴纳的税会较少,甚至免缴税。

信托型运作管理模式

RRSPs的主要组织运作模式有:信托型、保险契约型和政府联合基金等形式,主要以信托基金模式存在。信托型计划2000年涵盖人群达67.9%,保险公司契约型计划同期涵盖人群为15%。信托型养老金平均单个信托型计划上规模较大,参与人数较多,资产较多;契约型计划规模较小,参与人数较少,资产较少(见表3)。

从退休收入资产形态看,信托型在退休收入累计资产中占比较大的比例,在累计退休收入资产形态1997-2000年统计中,2000年达51.5%,保险契约型仅占4.6%(见表4)。

除加拿大以外,所有英美系国家都将信托视为主要的或唯一的养老基金的法定形式。

RRSPs的投资渠道

RRSPs的类型分为基本RRSP、团体RRSP。信托为最常见运营管理模式,可选择的投资品种包括普通股,房屋贷款, 共同基金,加拿大储蓄债券, 保证投资证书等。投资者还可以综合考虑国外30%限额投资部分,在不同的金融公司,不同国家金融产品之间进行调整分配。团体RRSP通常由雇主,工会或专业协会组织发起,由金融机构,投资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或经纪人公司代表该团体进行管理。一般来讲,团体RRSP项下可选择的投资产品比较有限,但许多由雇主发起的团体RRSP包含一些福利,例如,雇员每月供款$100,雇主再匹配供款$50或$100等等。

RRSPs的提取条件

○账户中止期限。目前税务总署规定当账户拥有人年龄达到71岁时,就必须关闭户口将钱取出。从RRSP里领取的任何资金都纳入当年收入,需要缴税,虽然可以将钱转换到另外一种注册户口而不需做一次性收入纳税。在转换时,也需要理解其独特的投资组合和提款限制。如果退休人员没有其它的退休金收入,那么从RRSP中拿出部分资金转移到注册退休收入基金中或购买年金,退休人员会享受养老金退税政策。

○购房计划 。 第一次购房者最高取款限额为每人$20,000。购房者必须在不少于15年内每年平均把取出的款还到RRSP中。因为购房者的免税取款优惠,用以提高首期付款额,从而减少以后的房贷款。

○学习计划。 可以从RRSP中取款来资助自己或配偶念书,取出的款不用纳税,在任何一个日历年度,最多只能取出$10,000,多取出的金额必须纳税,取款的总数不能超过$20,000。所取出的款项必须在不少于10年期间平均地还到RRPS内。

结束语

我国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以及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经过多年的管理运行,已经建立起一整套规范成熟的制度。随着管理制度的逐步健全,投资运作日趋规范,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也更加专业化、市场化,确保了养老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养老基金通过专业养老机构的市场运作,将众多账户集合成规模较大的养老基金,以养老基金的名义确定投资管理的费用水平,获得资产管理的规模经济,从而降低营销成本,为员工提供与自愿投资相比成本更低的投资机会。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通过借鉴国外成熟的养老保障产品运营管理模式,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适时开展第三支柱信托型个人延税养老产品,扩大养老金融产品创新,可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健康完善,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经济发展。

市场企划部供稿

厘清企业年金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企业年金在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价值和重要作用。自1991年始,国务院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多个政策文件中都明确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目标,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提倡、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制度定位

“企业年金”的概念在我国第一次得以明确,见于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该文件同时明确了企业年金采取完全积累制,实行市场化管理。

2004年,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有了重大制度性突破。两个试行办法的出台基本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的制度框架,并对企业年金制度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投资作了明确规定。根据20号令的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006年,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中提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初步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衔接。”该规划纲要进一步指出了企业年金制度是构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同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性表达,又为未来国家进一步扩展、充实企业年金制度,引入职业年金制度埋下伏笔。

制度属性

作为承载中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企业年金的制度属性与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其一,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关联性。企业年金制度明确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即表明了企业年金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紧密关联性。企业年金以企业和职工参与基本养老保险为前提,与基本养老联动形成有机相连结合体,既为解决企业职工的养老问题开辟了另一个广阔的渠道,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使企业职工的养老水平能够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能够承载基本养老保险在“广覆盖、保基本”的过程中难以负担的、体现劳动价值的层次性和特殊性的问题,其制度价值和制度空间不容小觑。

其二,制度本身蕴含的特征与优势。作为国家社保层面的一项制度性安排,从制度设计角度看,企业年金制度有不少明确的制度特征和优势,尤其是:普惠与公平导向、信托制度、以及个人账户管理。

——普惠与公平导向。企业年金制度设计中比较强调的是普惠原则和公平导向,强调凡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其他单位和职工,都可以自愿建立企业年金;强调企业年金方案应当覆盖企业的大多数职工,强调企业最高缴费额和平均缴费额控制在一定比例。所以这些制度性的安排都体现了企业年金制度的价值导向,也有利于将国家财税支持的政策效用发挥到最大。

——信托制度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企业年金的安全。年金信托一经发生,企业年金基金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即行分离,年金基金完全独立运作并不受委托人、受托人等可能出现的经营不善、财务困难甚至破产清算的威胁。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关键时期,参保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生命周期较短,企业承受和抵御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弱,企业年金的信托模式对于保护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具有重大意义。

——个人账户管理对于激发个人养老责任、强化个人权属意识意义更为深远。个人账户管理不但符合未来企业年金向产品化、个人化、零售化的发展趋势,而且个人账户的唯一性、透明化也为企业年金的可携带、可转移创造了制度前提与条件。企业年金的可流动与否与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关系紧密,如通过对年金制度的优化设计使企业年金的可携带性进一步强化,宏观层面上将直接影响到劳动力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微观层面上也将有助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制度的专营性与合规性管理。

企业年金制度设立之初,即采取了严格的机构审批制度、业务审批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不但经营企业年金的机构要经过审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方案也要经过审批,并且业务经营的资格取得都要经过严格的专家评审程序,以确保企业年金的专营性和合规性,以期最大程度地将年金的市场化运行纳入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轨道。

尽管企业年金制度的制度特点和制度优势十分明显,但必须承认的一个客观事实是,囿于我国的年金制度发展时间还太短、制度经验亟待积累,且我国国情和年金制度发展的外部环境比较复杂,目前企业年金制度本身还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方面,尤其是制度的完备性、操作的简便性等等,未能完全适应市场的需求。不过上述问题的存在也正说明了企业年金面临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空间,同其他制度产生之初一样,可以通过对企业年金制度的不断合理性优化予以完善。

关于企业年金与政府责任

基于对企业年金制度定位的理解,企业年金作为政府为解决养老问题提供的一种制度安排,政府负有提供和支持发展的基本职能。进一步来说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主体,具有前述的各种制度优势,应成为政府公共资源扶持和引导的重点。从国外案例经验来看,企业年金获得率先发展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中的扶持、引导、监管以及保护。从本市发展企业年金的经验亦可以看出,企业年金的发展与政府的主导、与监管部门的创新与规范密不可分。

借鉴成熟国家、发达城市发展企业年金的经验,政府在企业年金发展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

——制度的提供者:企业年金建立之初源于雇主自发行为,随着人口老龄化和财务危机的到来,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柱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纷纷通过公共政策的安排来确定年金的组织形态和运营规则,以实现政府的执政理念。比如澳大利亚,建立了强制的企业年金制度;英美等大多数国家则是举建了自愿的企业年金制度。

——制度的规范者:年金发展历史上,大型的企业年金计划破产的惨痛后果使各国政府充分意识到健全企业年金及其基金运作监管体系的重要性。随着实践的深入和制度的发展,政府对年金制度的管理日趋严密和成熟。比如为了保障计划参加者的年金权益真正得以实现,并确保公平性,美国已经形成了以《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和《国内税收法》为中心的庞大繁杂的系统,涉及了计划的建立、管理和终止等计划运行的每一个环节。欧盟则在准入、资产分散化、信息披露等方面形成了监管要求。

——制度的宣传者:由于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有助于解决社会养老问题,因此政府在推广宣传企业年金方面往往也不遗余力。比如在英国和美国的企业年金发展历程中,政府通过组建委员会研究重大改革方案,并形成报告公布,充分听取年金制度参与群体对年金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主张。在这个过程中,调动了各个群体对年金制度的关注,并最终达成大多数对改革方案的认可,对年金制度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同时政府还通过网站、多媒体等方式向企业和职工进行政策解读,鼓励建立企业年金。

——制度的发展者: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立法推动、财政支持和监督管理。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是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保障和推手。国际经验表明,政府常采取两种手段来承担制度发展的责任,一是借助市场,二是凭借国家强制实施力。如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中国香港地区的强积金制度是强制参加的,但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而英美等国家的企业年金则采取自愿原则,但必须满足政府设置的计划覆盖面等强制性条件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总的来说,政府根据各自的执政理念和具体国情,通过综合使用政府主导和市场力量两种手段来保证年金制度的公平性,实现职工退休后的充分保障。

尤其是政府从财政上倾斜公共资源支持企业年金发展,对维护企业年金制度的稳定性和广泛性至关重要,是普适于各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一条共性经验。完善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是撬动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最有效的杠杆。政府以税收优惠的方式让渡利益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是政府促进国家整体利益和全民整体利益最大化的体现,同时也是政府承担促进企业年金发展重大职责的最佳实现手段。

战略发展部供稿

     出处:上海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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