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养老金实务和立法
-职业养老金立法百题讨论
第二章 职业养老金立法总则
7.4监督管理的国际经验
职业养老金市场化与全球资本市场发展密切关联,尽管监督管理体制尚不统一和成熟,但国际经验十分丰富。
OECD国家普遍实现了国家行政体系内决策、执行和监督功能与机构的分离,并依法建立了独立于政府的养老金监督管理机构[1]。同时,其养老基金监管模式包括一体化、部分一体化和专业化,几乎各占三分之一。
在联邦制和分权制的国家,中央监督管理机构介入职业养老金比较少,主要监督管理公务员职业养老金。
职业养老金监督管理机构称谓各国有所不同,其资金来源亦多样,包括财政预算、监督管理收费和二者混合方法等。监督管理机构内部治理包括内设理事会、外部审计、信息披露和主管人员任期制,以避免监督管理机构“被俘获”和营私舞弊。
此外,还有职业养老金的国际监督管理组织,如2004年7月成立的“国际养老金监督管理者组织”(Internatuinal Organasition of Pension Supervisors,IOPS)。
(选自杨燕绥李学芳编著《职业养老金实务与立法》)
[1]孙建勇、杨长汉等译,《养老金治理与投资》,中国发展出版社,北京,2007,P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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