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历来被称为“安全网”与“减震器”,老有所养,是每个人都必然要面对且无法回避的事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养老的风险不仅来自自身,更来自于社会,特别在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之于人的养老问题,不仅存在着客观的历史原因,更存在着无法回避的现实原因,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为每一位社会成员提供安全与稳定的保障政策,是政府及社会的应尽之责。
从社会矛盾的深层次分析,社会保险其实质也是一种社会产品实行再分配的经济方式或制度,是缩小收入不平等及贫富差距过大的调节机制。尽管目前我国为实现这一目标,以逐步缩小国民之间因经济带来的过大差距而尽心努力,但其步伐终因法制化建设的缓慢而举步维艰,由此可见,养老保险立法业已成为解决社会深层次矛盾的重要一环。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这种发展仍然与社会总体发展的水平不相适应,特别是与现阶段所提倡的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从我国目前养老保险所处的现状分析,其不足与缺陷其实正是法制化建设工作的薄弱所在,尤其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今天,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并使其逐步与国际养老保险立法接轨确应成为当代法学领域的一项新的工作。
目前,全民的养老保险观念已愈来愈强烈,特别是普通民众对养老保险的认识已比过去有了很大的提高,因养老保险而提起的仲裁或诉讼案例正大幅增加,其要求老有所养的思想已经由计划经济时期的被动变为通过法律途径而寻求解决的主动。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者,依“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劳动法》第七十四条)”,该机构在全国范围的设立,不仅为养老保险事业的实践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更为理论的探讨及立法工作的展开提供了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
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于《宪法》第四十五条、《劳动法》第九章等处均作了规定,但有法不依的现象仍随处可见,究其原因,无非是因为缺少一部养老保险方面的专门性立法,从而使《宪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落到实处。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业的发展,作为法的最基本的理论与实践两大支柱已日渐完美,并且正在步入愈来愈理性化的轨道——这种成熟的理论与实践,正是养老保险立法的最基本需求,并且也是养老保险最基本的立法渊源。同时从法律的基本模式与框架看,各地的条例等均可参考,统一的养老保险立法势必高屋建瓴,在精华中提取精华,在统一中更加统一,在完善中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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