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养老金实务和立法
-职业养老金立法百题讨论
第二章 职业养老金立法总则
2. 职业养老金立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2.1 职业养老金立法的调整对象
职业养老金立法的调整对象即职业养老金计划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发起计划的用人单位和参加计划的员工。
根据中国《劳动法》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含职业养老金)的定位,职业养老金调整对象的描述如下,“本法所称职业养老金,是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依法(自愿)建立的补充性养老金计划提供的养老金”,“一个法人只能制定一个职业养老金方案,具有法定关系的多个法人可以制定一个职业养老金方案”,“职业养老金方案和委托管理合同报备通过后,形成职业养老金计划”。“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个体经营户可以参照执行。”职业养老金立法的调整对象具有职业性(包括劳动关系属性)、补充性、自愿性和法定性的特征。
2.2 职业养老金立法的适用范围
立法在明确其调整对象后,应当明确其适用范围,即该法律规范发生约束力的事项,即“职业养老金计划的建立、委托管理、账户管理、资产托管和投资管理,适用本法规定”。显然,立法覆盖到职业养老金的各个环节,意在将职业养老金运营全程纳入法制轨道。
(选自杨燕绥李学芳编著《职业养老金实务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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