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养老金实务和立法
-职业养老金立法百题讨论
第二章 职业养老金立法总则
立法总则即对立法依据、思想和内容的综合性、浓缩性描述。立法总则将基于国家宪法和相关基本法,描述立法宗旨、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内部治理、税收政策、会计准则、外部治理等问题,体现本法与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以及本法调整社会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
以下内容按照职业养老金立法问题,根据撰写法律文件的逻辑进行编辑并归纳成100个问题,其中黑体字为立法语言,本章所涉问题有7个。
1. 职业养老金立法宗旨
职业养老金立法宗旨可以描述为“为完善中国养老金制度体系,更好的保障员工的退休生活,根据《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信托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法”。不言而喻,职业养老金是更好的保障员工退休生活的补充养老金(它可能占职业人养老金的大部分),是完善中国养老金制度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1.1 完善中国养老金制度体系
老有所养是《宪法》确定的国家义务,需要通过执政党的纲领体现出来,并转化为政府责任,才能转化制度安排。《宪法》第44条和45条的规定、党的十七大报告以及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等都对上述目标有所体现。
1.2 提高员工退休生活
提高员工退休生活质量是本法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在国家基本养老金执行“广覆盖、保基本”的基础上,提高员工退休生活质量的制度安排即发展职业养老金;而且,职业生涯长和贡献大的员工应当得到更多的职业养老金。
1.3 立法依据
职业养老金立法根据是《社会保障法》(尚未出台,先引用《社会保险法(草案)》)、《劳动法》、《信托法》、《税法》、《合同法》、《证券法》、《基金法》、《保险法》和《会计法》等。
《社会保障法》(或者《社会保险法》)是确定职业养老金计划性质、地位和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在社会保障法缺位的情况下,《劳动法》可以界定职业养老金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位置。《劳动法》的功能更在于明确雇主建立养老金计划的社会责任、基本原则和管理模式,以及雇员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信托法》是按照信托原则规范养老基金委托代理制度,建设受托人制度、建立治理结构和运营机制的法律基础。此外,《税法》、《合同法》、《证券法》、《基金法》、《保险法》和《会计法》等也都为职业养老金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选自杨燕绥李学芳编著《职业养老金实务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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