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养老金实务和立法
-职业养老金立法百题讨论
第一章职业养老金的基本原理
职业养老金的治理问题
即使政府不是资金筹集、基金管理和支付养老金的唯一责任人,但仍要履行保障人人老有所养的责任;因此,构建各类养老金安全运营机制就比直接支付养老金更加重要。其中,明确责任主体是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
在“明确责任主体(Legal duty)”这一问题上,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职业养老金计划发起、管理和养老金支付承担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适度公益性等特征,政府负有依法建立、支持和监督职业养老金计划责任主体的责任。
在“建立筹资渠道”方面,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政府不是唯一的资金提供者,但要以积极的税优政策来支持职业养老金计划,这是代行政府支付养老金,减少政府风险的最优选择。职业养老金是人口老龄化、养老金需求增加和财政紧缩政策的产物,出于政府养老保障责任的考虑,通常授予用人单位和计划成员在向职业养老金计划缴费时享有减免所得税和延期缴纳所得税的权利(EET),即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税收政策。可以说,EET延期征税政策是政府履行养老保障责任的形式之一。
在“强化养老基金管理”问题上,政府不会为职业养老金计划直接提供财政担保,但要通过建立养老基金安全运营机制,为职业养老金的发展创造正外部性,即相对担保作用。因此,受托人制度建设、信息披露、审慎投资策略、资产组合要求等,是职业养老金制度建设不可回避的和需要重点监督的问题。
最后,在“确保职业养老金的支付能力”方面,只有为发展职业养老金创造了外部环境和安全运营机制,职业养老金才能向飞机一样安全行驶,受到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欢迎,成为职业人养老金的重要补充,分担政府支付养老金的风险。特别是对公务员而言,其终生收入呈现出斜线型函数,延期支付的养老金在薪酬中的比重将逐渐加大;此外,职业养老金还是约束公务员自律勤廉的激励工具。
(专栏——部分国家职业养老金治理模式概览,略)
(选自杨燕绥 李学芳编著《职业养老金实务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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