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0月1日起,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各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和待遇实行全省统一。
山东省政府近日发布《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根据意见,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别高于或低于20%的市要按照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统一到20%。
山东规定,职工个人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即职工个人按上年工资总额的8%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此外,山东将统一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市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及当年收支结余基金,实行留存各市管理的办法。但各市动用结余基金需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各市按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额的一定比例上解省级调剂金,中央财政、省财政补助资金和上解的调剂金由省级统一调剂使用。
山东还明确了省、市、县各级政府责任。基金预算内收支缺口,由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地方财政补助和省级调剂解决;因基金短收、超支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预算外收支缺口,全部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出处: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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