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农保试点要从实际出发并坚持公平普惠原则。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既要体现公平普惠,又要体现个人和家庭的责任,不搞纯福利补贴;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根据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制定实施意见,试点县(市、区)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新农保基本制度模式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新农保制度模式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一致,这样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适应农村居民流动性大的特点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而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有利于调动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也适应农村居民收入的差异性。
三、新农保筹资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1200元,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这样设置,农村居民容易看清楚、算明白,有弹性,也便于管理。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村民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这样有利于调动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补助标准不作硬性规定,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也符合我省各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政府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村居民的亲切关怀,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普惠性。我省目前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定为每人每月55元。中央财政与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捆绑使用,省级财政根据各地不同的财力状况,分别以80%、60%、50%、50%的比例对试点县(市、区)进行分档补助;其余部分由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政府确定。试点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二是对个人缴费政府予以缴费补贴,以利于调动广大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尽快实现“广覆盖”的目标。我省政府缴费补贴标准目前定为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标准,根据各地不同的财力状况,分别以80%、60%、40%、20%的比例对试点县(市、区)进行分档补助;其余部分由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政府确定。试点县(市、区)可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低保户,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福建省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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