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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做好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2009年12月9日,省政府印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主要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做好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2009年12月9日,省政府印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农保试点要从实际出发并坚持公平普惠原则。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既要体现公平普惠,又要体现个人和家庭的责任,不搞纯福利补贴;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根据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制定实施意见,试点县(市、区)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新农保基本制度模式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新农保制度模式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一致,这样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适应农村居民流动性大的特点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而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有利于调动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也适应农村居民收入的差异性。

三、新农保筹资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1200元,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这样设置,农村居民容易看清楚、算明白,有弹性,也便于管理。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村民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这样有利于调动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补助标准不作硬性规定,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也符合我省各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政府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村居民的亲切关怀,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普惠性。我省目前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定为每人每月55元。中央财政与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捆绑使用,省级财政根据各地不同的财力状况,分别以80%、60%、50%、50%的比例对试点县(市、区)进行分档补助;其余部分由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政府确定。试点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二是对个人缴费政府予以缴费补贴,以利于调动广大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尽快实现“广覆盖”的目标。我省政府缴费补贴标准目前定为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标准,根据各地不同的财力状况,分别以80%、60%、40%、20%的比例对试点县(市、区)进行分档补助;其余部分由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政府确定。试点县(市、区)可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低保户,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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