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齐齐哈尔市社保局获悉,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按照有关规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2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7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此次工资上调标准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除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除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企业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对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以上人员标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倾斜人员中符合两个以上倾斜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一项最高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另据了解,根据人社部发(2009)185号文件规定,对于2009年12月31日前已满70岁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按国家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在2010年国家掌握的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总数中不包括“五七工”和“家属工”,因此这部分人员不在国家调待补贴范围之内。由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是我省的特殊政策,为切实落实好省委、省政府这项惠民政策,这部分人员按人社部发(2009)185号文件规定“调整幅度按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10%左右确定”的精神,每人每月按41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东北网齐齐哈尔2月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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