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制外人员,在退休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这个现象在云南省较普遍。云南省人大代表、云南财经大学副校长周跃建议,应放宽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缴纳社保的条件,对事业单位中工作年限较长的编外人员适当放宽政策,允许补足过去所欠的保险费,或伸延缴费可以多于5年直至补满15年,使优秀的编外人员能够被新聘或者能继续在原单位工作,退休时均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
新聘编外人员难享养老保险
周跃介绍,近年来,云南省高校普遍存在一种现象:新聘用50岁以上男性或者45岁以上女性的技能型人才作为编制外人员,以及已经聘用的适合岗位要求的此类人员,退休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这是由于我省出台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存在不完善之处造成的结果。这种现象在事业单位较多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至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得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但是两个文件既没有规定不能补交过去欠下的保费,也没有规定不能延续或者一次性预交保费到15年,我省“云政发[2006]139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伸缴费,但延伸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放宽编外人员缴纳社保政策
周跃建议,请有关部门借鉴一些好的做法,深入调查研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修订“云政发 [2006]139号”文件的部分条款,增加灵活性,对事业单位中工作年限较长的编外人员适当放宽政策,允许补足过去所欠的保险费,或者伸延缴费可以多于5年直至补满15年,使优秀的编外人员能够被新聘或者能继续在原单位工作,退休时均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至于放宽到什么程度,可以由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出处: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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