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来自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消息显示,目前该省参保人要求打印凭证及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况,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截至1月20日,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共发放了486464份宣传资料,设立了436个政策咨询窗口,44091名参保人领取了参保缴费凭证,481名参保人办理了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
对农民工流动量和集中量都很大的广东来说,《暂行办法》的实施,促进了就业参保人员的自由流动,有力地推动了该省“双转移”战略的进一步实施,也缓解了每年因无法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而使大量农民工不得不选择退保返乡引发的社会矛盾,为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在12月28日以国办发[2009]66号文正式下发,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一重大政策的出台,破解了备受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难题。其要点包括:
一是“跨省转移”,即《暂行办法》适用于跨省转移,各地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要按照《暂行办法》统一规定的转移资金量、统一的转移经办规程,从而实现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省内转移的政策应参照《暂行办法》制定或调整。
二是“转移统筹基金”,即指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的12%转移单位缴费。
三是“一地领取”,即指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个地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首先依据户籍所在地;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
四是“权益累计”,即指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养老权益必须累计计算,在不同地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时,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今后再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参保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这样,有利于解决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因跨地区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就业中断缴费,而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无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问题。
五是“同样待遇”,即指农民工在城镇流动就业参保缴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的,可以同城镇参保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是“终止退保”,即指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时,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不再办理退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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