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人力
社保局获悉,天津对1-4级工伤职工
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多项
工伤保险待遇做出调整,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更好地保障工伤人员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据了解,待遇调整主要涉及伤残津贴及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护理费8项待遇。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分别增加240至270元;工伤退休人员在增长
养老金21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30元至60元。将在职及退休工伤人员的待遇下限统一设定为2229元;工亡人员供养配偶、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3元、77元的基础上,设定1133元、849元的最低发放标准。与社平工资挂钩的护理费、丧葬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均按10%增幅同步调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9.7%幅度增长。
此次调整既遵循了公平、托底原则,又充分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增长因素。新的待遇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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