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个人而言,不能费改税;但从企业的角度看,将缴费改为纳税,对我国现有条件下保护劳动密集型企业却是有利的;新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概括起来三句话:个人缴费,企业纳税,财政托底。
近日财政部领导关于“我国考虑开征社保税”的一番话非常吸引眼球,在学界和社会上引起了争论。有专家认为,社会保障税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筹资手段,这个说法值得商榷。
在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文件中,确实谈到社会保障的筹资方式有两种:一是“一般性税收”,二是“社会保险缴费”。这里谈到的社会保障应该是广义的,诸如社会救助、社会津贴这类保障形式从来都是“一般性税收”,亦即财政负担的。有些国家的社会保险是“非缴费”型的,但也是通过“一般性税收”筹资,再由国家财政预算统一拨付,并没有收缴专门的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缴费是劳动者将自己一部分工资薪水交给政府保管,在劳动者遭遇法律政策规定的社会经济风险时,用来应付不时之需的。所以,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笔独立的社会共有基金,是归缴费的劳动者全体所有的,而非国家财政。以社会保险“先尽义务,后享权利”的基本原则看,非缴费者是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从某种意义上说,“缴费”是给自己的,而“纳税”就有了“归公”的成分。一般来说,作为国家管理者的政府似乎也会忌讳这一点。因此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都还是“缴费”而不是“纳税”。
如果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变,个人的社会保障缴费变成纳税以后,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以养老保险为例,先看看现在的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现行政策规定,个人缴费部分是放到个人账户中的,而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是物有其主的,那就是缴费者本人。因此这些钱不应该归入国家财政的“大堆”。再看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按温总理的说法,“要坚持农民自愿”,如果改成纳税,那又何来“自愿”之说。
如果坚持“费改税”,其结果很可能是“消灭”个人账户,本来属于个人的资金会被纳入政府财政的“大堆”,一来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窟窿”会越来越大,每年至少在1000亿以上;二来“空账”也越来越多,按若干年前的计算,最保守的估计也是2万亿。所以,就个人而言,不能费改税。
但是,从企业的角度看,将缴费改为纳税,对我国现有条件下保护劳动密集型企业却是有利的,是当前我国值得探索的一个方向。
当前社会保险“按人头缴费”的筹资模式是上个世纪中叶成熟定型的,以后便被奉为“经典”一直沿用至今,这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吻合,因为发达国家20世纪中期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占主导地位。体现在雇人多的大企业,同时也就是利润大的企业。因此,雇一个人缴一份费是顺理成章的。
但是,到了上世纪8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的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利润空间大的企业不再是雇人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反倒是雇人少的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
但在中国,在我们看得到的将来,就业将始终是民生之本。中国目前有9亿多劳动力。即使到本世纪30年代老龄化高峰时,中国仍有7亿多劳动力。因此,中国的经济发展不能仿效发达国家,我们需要保护劳动密集型企业。从这个角度考虑,社会保险“按人头收费”的“国际惯例”,使劳动密集型企业明显吃亏,甚至有可能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正因为如此,应该改变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的模式,不再按企业雇佣的人数来收费,而是按“累进”的原则来征税——利润大的企业多纳税,利润小的企业少纳税,没有利润的企业不纳税或者只是象征性地纳税。
这样的筹资方式也是与当前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相一致的。以养老保障为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社会统筹部分,是以企业缴费为基础的,现收现支,不足部分则由财政补贴。企业缴费改为征税后,收上来的税款归入财政的“大堆”,再由财政统一拨付以满足“社会统筹”之需,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当前的模式就是政府(中央、地方)补贴,那就更没有问题了。
综上所述,新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概括起来应是三句话:个人缴费,企业纳税,财政托底。(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
【出处:财经国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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