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根据《关于公布广州市2008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职工平均工资等基础指标的通知》(穗劳社规〔2009〕1号)、《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穗劳社养〔2009〕5号),从2010年7月1日起,广州市企业职工(含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2010社保年度缴纳养老保险,以职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其中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以及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属的企业职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8277元(广东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的300%)上限的,则按8277元为缴费基数;除从化市外的广州市企业职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1655元(2759元的60%)下限的,则按1655元为缴费基数,从化市属的企业职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1518元(2759元的55%)下限的,按1518为缴费基数。
此外,属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以及番禺区、花都区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谋职业者、以及采用各种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本市户籍参保人(非工薪收入者),2010社保年度取消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直接按2759元为缴费基数,增城市属的按1655(2759元的60%)为缴费基数,从化市属的按1518(2759元的55%)为缴费基数。
地税部门表示,在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暂按上述通知执行。
【出处: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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