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化、卫生体制改革已在推进,其中所涉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待遇问题颇受关注。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播体育局联合印发实施《昆明市文化、卫生体制改革中涉及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对所涉及这部分人群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情况进行了明确。
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文化、卫生事业单位改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改制时,经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在职在编人员,可继续参加同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和个人按照同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办法计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对改制后招聘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和个人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计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
对于与改制文化、卫生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与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同转移,缴费年限累计合并计算。达到退休条件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
此外,在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方面,改制单位原事业身份职工、医疗机构聘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重特病医疗统筹,可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离休干部参加同级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统筹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改制单位继续参加失业保险,改制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职工的已缴费年限与改制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改制前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按单位及职工新参保的缴费时间计算。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方面,改制单位应当在改制后两个月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完毕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文化、卫生事业单位改制后,原有事业身份职工的各项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不变。
【出处: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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