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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政策解读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编者按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时间表,今年年底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将完成转制改革任务。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全面展开,为保障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央、地方也出台了一些相关配套政策,本报特约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
编者按 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时间表,今年年底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将完成转制改革任务。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全面展开,为保障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央、地方也出台了一些相关配套政策,本报特约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转制过程涉及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养老保险

问: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9]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出台了《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0号),与《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31号),为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依据。

问:转制单位及其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按照人社部发[2009]50号文规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从2010年7月1日起,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职职工2010年7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经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出版社,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问:转制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答:1.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即2010年7月1日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手续,执行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按月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北京市结合本市现行规定,对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执行北京市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和调整办法。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事业单位待遇标准时,差额部分由转制单位按照劳社部发[2002]5号文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2.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3.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北京市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问: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月标准是什么?

答: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

3.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个人账户补贴额之和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补贴额计发办法为:1992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分别以1992年10月1日至参保缴费前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1992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分别以参加工作至参保缴费前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相应年度本市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比例,累计计算之后,再乘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个人账户补贴额只用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的计算,不计入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

问:转制后如何保障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答:为使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即2010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水平),其差额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加发比例逐年递减,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计发办法为: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加发差额部分的90%;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加发差额部分的70%;2012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加发差额部分的50%;2014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加发差额部分的30%;2014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加发差额部分的10%。5年过渡期结束后,即2015年7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按照本人2010年7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费核定。

【出处: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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