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澳门日报报道,新《
社会保障制度》法案十一日获澳门立法会细则性通过,拉开全民受保的新时代序幕,双层
社保制度也正式“起锚”,下一站中央
公积金。新《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回应了居民多年诉求,订定政府“包底”,社保基金不会破产;克扣供款雇主要负刑责,进一步保障雇员。政府也承诺破欠垫支没“真空期”。新法案明年一月一日生效,补扣供款者须在法律生效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为居民提供基本保障特区政府提出了包括
社保制度、中央储蓄制度的双层社保体系,被视为第一层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修订法案今年一月初获立法会一般性通过,三常会进行了十九次会议后,条文由原文本的六十二条增至八十一条,新文本在未有太大争议下,顺利获通过。
新《社会保障制度》法案在原法案基础上作重要修改,根本性的变革是把保障劳工权益的理念,修订为澳门居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尤其是
养老保障,以改善居民的生活素质。确定了社保制度的基础性原则,即普遍性原则、可持续原则及供款原则。新法案的对象也由雇员扩至全民,所有永久、非永久居民均有平等参与权利,不工作人士、家庭主妇、企业主,或以前因种种原因不被纳入社保的人士均能藉新法案重新加入。
实位公务员可入社保新《社会保障制度》分“强制性”、“任意性”两独立制度。强制性制度适用于所有雇员,雇主、雇员须依法供款,每月分别是三十元、十五元。家务工作、季节性工作、具确定或不确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包含在内,暑期工除外,大部分公务员须强制性登录。
任意性制度为大众参与社保提供机会,政府接纳了三常会意见,把受益人的年龄从廿二岁,降至十八岁;实位公务员可选择加入任意性制度,但须承担整份四十五元供款;与同膳宿且属第二亲等内的亲属关系人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也可加入。
为确保受益人与澳门有一定联系,政府坚持保留了最少留澳一百八十三天的规定,但已由原文本的申请前两年减为一年,参考年期也由前两年改为十二个月;另在外地就读、住院、年满六十五岁并以内地为常居地、负担在澳家人生活费而在外地工作,均被视为不在澳的合理情况,不受一百八十三天规定影响;也容许行政长官因人道或具适当说明理由,豁免最少逗留期审查;申请人只须提出声明,或在一些情况下,附同证人声明举证即可。
标准供款年期三十年新法案维持三十年为标准供款年期,容许年满六十岁人士提前领取
养老金,获发养老金者可继续以受雇、自雇形式,从事有酬工作,但须继续供款。新法案下的养老金发放采递增形式,按实际供款月数领取。原文本规定补扣供款者须在过去三十年中,每年居澳最少一百八十三日才能补扣最多十五年供款,现只须十五年;但申请前十五年内,居澳不足一百八十三日的年份将被扣除。受益人补扣全数十五年供款后,可领半份养老金,即每月八百五十元。有困难的受益人可申请十二个月的分期供款,全数供满后,合乎领取养老金规定者即可申领;经济困难的长者更可边收养老金边供款。
为进一步保障雇员,新法案加大处罚违规雇主。如雇主不正当把全部或部分雇员供款据为己有,且不在法定期限届满六十日内缴交社保基金,可处最高三年徒刑。雇员只要曾被扣款作社保供款之用,即使雇主没替其供款,雇员的供款纪录仍视为有效。
收养也可获出生津贴新《社会保障制度》保留了出生、结婚津贴,还扩大出生津贴范围,包括“收养”可获发津贴,取消了受益人最多可获发三个出生津贴的规定。新法案的“给付”包括养老金、残疾金、失业、疾病、出生、结婚及丧葬津贴。除了失业津贴只有强制性制度下的雇员才可享有外,其它“给付”一视同仁,且不论是否须入院都可获发疾病津贴。
新《社会保障制度》顺利通过,基本响应了社会诉求,解决了第一层社保。但作为第二层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未有苗头,有议员在表决声明中表态,促请政府尽快上马,启动立法程序。
【出处: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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