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10〕252号),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特制定《关于贯彻<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贯彻《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工作,规范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10〕252号文,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对象及条件
(一)《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所称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是指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来员工养老保险,下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等,但不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待遇”所称的“社会养老待遇”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遗属抚恤待遇、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定期定额补助等待遇,但不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手续的办理
城乡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申请参保,以居(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统一向各区地税局办理参保登记。具体流程如下:
(一)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居(村)民委员会携带以下资料到各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原已办理社保/税务登记无需再办理):
1、《社会保险信息补充表》;
2、《社保费征收数据采集表》。
(二)个人申请参保
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人于每月6日至月底到户籍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员及低保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农村45周岁至5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提供《独生子女证》,只生育2个女孩的夫妻应提供区计生主管部门的证明;
5、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等应提供区计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6、未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还应提供办卡照片(已领取本市二代身份证的,不需提供照片)。
(三)参保审核及登记
居(村)民委员会应认真核实申请人参保身份及资格,符合条件的,由居(村)民委员会填写《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向地税部门(或通过市地税局网站http://xm-l-tax.gov.cn)办理参保。
(四)《暂行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或外来员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要求改按《暂行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向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经核准后,其原缴费所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缴交养老保险费
(一)首次参保缴费
首次参保的人员应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从个人委托扣款账户中进行扣缴,或由居(村)民委员会统一代缴。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度扣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自然年度采用预缴方式,每年12月至次年的2月为下一年度城乡养老保险扣费期。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下一年度视同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无需重新登记。
城乡参保居民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的,应于年度扣费期前(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变更。
2010年7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户籍迁入时未满60周岁的,缴费起始时间从户籍迁入本市当年计算。
(三)参保的城乡居民未按期缴费的可申请补缴,城乡居民跨年度补缴的,不能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2010年7月1日时46周岁至59周岁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或按《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补足漏缴年限的,可在年满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时,一次性将缴费年限补缴至满15年,补缴部分可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出处:厦门三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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