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就补贴范围和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补贴村干部的范围是指现任建制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3000人以上的大村包括副书记),村(牧)民委员会主任(3000人以上的大村包括副主任),担任村“两委”成员的村文书或会计、村妇代会主任、村团支部书记。享受补贴的人数为3000人以上的大村控制在5-7人,3000人以下的小村控制在3-5人。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村(牧)民委员会主任每人每年补贴500元;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副书记、村(牧)民委员会副主任、担任村“两委”成员的村文书或会计、村妇代会主任、村团支部书记,每人每年补贴400元。缴费补贴资金全额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实账管理。已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并参保的村干部,其缴费补贴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的村干部,由所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补贴记入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将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缴费补贴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办法》就补贴的具体实施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职的村干部在任职年度享受缴费补贴;离任村干部从离任次年起停止缴费补贴。村干部年满60周岁仍继续留任现职位的,继续给予缴费补贴,从离任的次年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办法》对审核程序和经费筹集作出了详细规定。审核程序分为三个步骤,首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享受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在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农村牧区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费补贴登记表,并经本人签字,村委会盖章。其次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报县(市、区)组织和民政部门审核;同时上报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最后经县(市、区)组织和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明确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80%,各地财政承担20%。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按新农保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作者:青组)
【出处: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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