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实施情况的有关信息。
据介绍,2009年9月22日,浙江省政府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实施了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该《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我省从2010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按规定给予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并在全省范围内加快推进参保缴费,扩大覆盖面。同时,《实施意见》要求,我省将在2010年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全省范围。
浙江在线记者在该《实施意见》中看到,凡具有浙江省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比,我省的参保范围由农村居民扩大到了所有城乡居民。
同时,我省《实施意见》提出的养老金待遇组成中,除了国家要求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还自行增加了一项缴费年限养老金。作为新增的待遇项目,我省缴费年限养老金将与待遇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按年限分段计发。
另外我省还明确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以享受相当于基础养老金20个月金额的丧葬补助费,这也是我省比国家政策增加的待遇内容。
【出处: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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