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
社会保险法草案将提请于28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
我国拟立法明确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统筹
草案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修改了相关条款,明确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此前的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各地方已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关键是要明确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相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一款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发生
社保争议可申请调解
草案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修改了相关条款,明确发生社会保险争议可申请调解。
此前的草案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除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外,还可申请调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相关部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我国拟立法强化工会对社会保险监督作用
草案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修改了相关条款,进一步加强工会在社会保险监督中的作用。
此前的草案规定了工会在社会保险中的作用。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工会在社会保险监督中的作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应定期公布
草案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修改了相关条款,明确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应定期公布。
此前的草案中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等信息也应当公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相关部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社保经办机构可在本统筹地区基层设立服务网点
草案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修改了相关条款,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本统筹地区基层设立服务网点。
此前的草案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在社区、街道、乡镇设立工作站点。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节约资源,建议改为在基层设立“服务网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相关部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出处: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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