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兵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系统通过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部联调测试,标志着兵团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系统成功与国家对接,成为首个通过国家养老保险转移信息网完成转移的省级单位。
11月在系统测式期间,兵团到上海工作的张先生等两人已顺利办完了社保关系跨省转移业务,实现了参保缴费等转移信息的及时准确交换,保障了参保职工连续工龄的认定核算,近日,兵团社保中心将完成他们社保资金核算和转移。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系统与部里实现联调后,解决了参保职工为办理转移“两边跑”的问题。12月26日左右,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业务人员进行转移业务信息系统业务操作培训,预计明年1月起可全面开展转移业务的办理。
依据有关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办理程序为:参保人员到原养老关系所在地申请打印参保缴费凭证;流动就业后,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持原缴费凭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后,将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函后,办理划转手续。
参保人员在返回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和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不过,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据介绍,兵团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试点城市,今年6月份完成了跨省转移系统硬、软件平台的安装、调试和集成,8月份完成了转移系统的开发设计,9月份完成了异地转移系统兵团内部测试。
【出处:乌鲁木齐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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