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省决定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时间从10月1日起算。
调整范围和对象为,今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调整标准和原则为,伤残津贴,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8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030元的,补足到103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2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910元的,补足到910元。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6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09年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以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记者 李艳 通讯员 杨川 实习生 韩茜)
【出处: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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