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析
今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至此,《社会保险法》历时3年,经4次审议,最终在“十二五”规划即将启动前颁布。它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文件,填补了我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立法的空白。
那么,这部已经颁布一月、将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天水老百姓的生活会带来什么影响?在养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又将依法从拥有哪些权利?天水市对新法的实施作了那些准备呢?
【异地转接】 养老、医保将异地“漫游”
2006年,秦州区关子镇唐家山村的小李去深圳打工,企业为他办理了养老保险,但后来他辞职回家转养老保险时,却被告知个人所缴的8832元钱可以转走,但企业为其所缴的22080元钱不能转。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办公室副调研员韩仪麟告诉记者,随着《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类似小李遇到的烦恼将成为历史。因为,新法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也累计计算。另外,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有所放宽。新法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补缴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
【全国统筹】 养老保险东西差距缩小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副书记刘强介绍,目前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省级统筹,可医疗保险仍是市级统筹。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和南方等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天水市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的属于最低限,医疗保险也只能在市内使用。而新法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在经济发达地区征缴走高限,经济欠发达地区征缴走低限的问题,便会不复存在。医疗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后,参加医疗保险者无论在省内任一城市看病,都可以实现异地使用。
【强化征收】 不让百姓“保命钱”落空
刘强介绍,社会保险费征缴难度很大,欠费的问题一直存在,而面对欠费情况,社保部门难以找到有效的强制缴费手段,而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针对工伤保险欠费,新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
【加强监管】 “盯牢”百姓“保命钱”
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监管作出具体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社会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刘强告诉记者,我市将以这部新法实施为立足点,不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和预警机制,积极实施金保工程基金监督软件的联网应用,逐步进行全面、动态监控,实现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
【新旧对比】 新法凸显人性关怀
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朝晖:与原来的《社会保险条例》等法规相比,《社会保险法》在提升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上,有了许多人性化关怀。如第二十五条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这就意味着,这四类特殊群体在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费用时可以获得额外“优待”。
甘肃省纪元律师事务所杨永明律师:值得关注的是,职工因故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其工伤认定也出现了变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三类情形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被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这三类情形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而新法对这些规定进行了修改并明确规定,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在新法中,保留了“自残或者自杀”的条款,删除了“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增加了“吸毒”,将“醉酒导致伤亡”改为“醉酒”,将“犯罪”调整为“故意犯罪”。这就是说,一个人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发生伤亡的,在《社会保险法》施行前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在新法施行后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如果因过失犯罪导致伤亡的,在《社会保险法》施行前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在新法施行后仍可被认定为工伤;如果因吸毒导致伤亡的,在《社会保险法》施行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可在新法施行后不能认定为工伤。
【预期目标】 社保立法保障民生
截止今年10月底,天水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达12.5万人;全市2493个村的7829名村干部全部参加了养老保险;武山县作为新型农村社会保险试点县,已参保27万人,参保率达到了95%以上,4.43万名符合条件的人员领取了基本养老金。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达到了26.5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按照省上考核口径达到103%;全市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5万人;累计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1.47亿元,特别是为国有企业改制中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全市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达到了10.7万人和4.6万人。
即使如此,天水市社会保险方面还是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社会保障水平总体不高,特别是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悬殊,使得社会保障在城乡和地区之间表现出差异。随着新法的即将实施,到“十二五”末,我市力争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3.1万人,城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5万人,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26.3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29.7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2.1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5.06万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占应参保人数的80%以上,达到149.84万人。
到那时,一个覆盖天水市干部职工及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将逐步完善,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社会保险待遇差距将逐步缩小,工伤待遇有保障,失业生活有保障,生育有保险,看病贵、看病难将成为历史,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将惠及每一位老百姓。《社会保险法》也必将在建立和谐社会进程中,充分发挥其保障作用,真正成为与人民群众利益休戚相关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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