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税局社保费征稽局可以直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一)单位已作缴费申报但未实际缴费的;
(二)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明确劳动关系的;
(三)经地税社保费征收机关稽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应征收或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业,由地税社保费征收机关清算决定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五)事业单位按档案工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的;
(六)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补缴的;
(七)2010年12月31日以前,单位缴纳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八)2010年度内,实行定期(按季、半年、年)缴费方式的个人,可以补缴征收期内的费款。同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定期缴费方式的个人必须在每个征收期的第1个月内缴清当期费款。
二、除上述情况外,地税局社保费征稽局一律不得自行办理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有关补缴办法将另行通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琼地税函〔2010〕424号)
【出处:海南日报】
“海南地税局关于补缴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85786.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