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及运行中暴露出诸多关于保障对象间、地区间及管理主体间有失公平或不合理问题。需要通过强化保险理念来解决代内和代际的社会保障对待上的不公平,通过社会保障预算来总揽代内、代际预算约束和强化管理,通过提高统筹层次来解决社会保障导致的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通过建立专门社会保险专家统管机构来协调和统一政府间和部门间的权利与责任,通过城乡有别的制度框架为缩小城乡社会保障不公平营造制度框架,促进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
一、社会保障公正公平的把握
经济学上讲的公平,一般是指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亦或“公正公平”和“均平”。过程公平强调收入分配过程的不偏不倚,重点则在于公平尺度,同样的对待,防止双重或多重标准的有所差别的对待,突出的是规则的公平;结果公平强调收入分配的结果能够让所有的人都满意,侧重人人应平等地享有财富或收入,带有一定的平均主义的色彩。在中国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一般认为,初次分配中突出效率,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也就是强调过程公平;再分配中,应该突出结果公平,实际上就是“均平”。
社会保障是一种收入再分配,应该重视“均平”目标,即结果公平。要本着互济、共济的原则,实现高收入者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这是社会保障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但是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制度,在其制定和运行中也须体现公正公平,也就是说,在肯定再分配体现“均平”的前提下,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应有的对象,无论是富者还是穷者,要一视同仁,处于相同或是同类状况的对象或是群体都应该得到同等的对待。要保障所有公民公正公平地享有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既要避免同为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益的绝对差别,也要尽量避免因为公民工作岗位、性质不同而出现社会保障权益的相对差别。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及运行中不公平情况分析
社会保障项目大致分为社会福利(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等)和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等)两大类。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对居民无偿的、单向的资金转移的社会保障项目;社会保险则是利用现代保险的“责任共担”的原理,被保险人先付费后受益的社会保障项目,它体现了一种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原则。我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公平,既有最低保障层次(即社会福利)的不公平,也有社会保险层次的不公平。
(一)最低保障层次的不公平
最低保障层次,实际上就是要确保保障对象的一个最低生活水平,通过无偿转移支付的形式对低于某一收入标准的保障对象进行补助。我国最低社会保障层次的不公平表现在: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劳动收入判断标准”没有全面体现个人的经济能力,只包括劳动收入,没有考虑资产或财产收入,导致最低生活保障运行中存在不公平的因素。一些没有收入却拥有存量资产的人仍然符合低保的资格标准,比如驾车领低保的情况,有违低保本意。确定“其他收人”的内容,对公平至关重要,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确定包括资产(财产)收入的“收入标准”,既有利于节约财政资金,也有利于实现更广泛的公正公平。
2.最低生活保障等福利项目城乡间不公平。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保障居民最基本生存权利的共济措施,只要是本国居民,都应享受。而现实情况是,只有城市低保,农村几乎是空白,对农村居民不公正。低保标准可以不同,但不应该没有。
3.管理不规范造成不公平。社会福利要求在政府进行收入补贴以后的个人收入都能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水平,这其中关键是要掌握低保对象的实际收入水平,加上管理不规范或力度不够,也会造成同种状况的人因财产结构不同而适合不同的标准,不同状况的人也可能因为收入状况相同而适合同等的标准,造成对象间实际的不公平。
(二)社会保险层次的不公平问题
社会保险层次不公平,既包括社会保险对象间的不公平,也有地区经济运行影响的不公平:
1.社会保险对象间的对待不公平。包括社会保险制度内、外对象间不公平,当前与未来对象间不公平,以及不同制度对象间不公平。
(1)社会保险理念不明确,覆盖面不全,动用一般财政收入弥补社会保障收支缺口,造成社会保障制度内、外对象的对待不公平。在社会保险覆盖面尚不完全的情况下,由于我国社会保险与福利的边界并不清楚,社会保险没有突出交费与收益相对应的保险理念来经营,社会保险基金缺口,越来越要求政府用一般财政收入支付,使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色彩。这实际上就是让所有人出资为制度内局部人员办保险,造成制度内、外人员的对待不公平,特别是对没有被社会保险覆盖的对象是一种不公平待遇。
对农村居民而言,更具矛盾性,一方面政府在大力解决“三农”问题,但同时也存在农村居民为城市社会保险付费却不享受社会保险的情况,存在穷人对富人进行转移支付,这与“以人为本”是背道而驰的。
(2)社会保险理念不明确,责任后移,造成社会保险当前对象与未来对象间的不公平,即前后代际不公平。代际不公平是指代与代之间的社会保障责任与收益的不公平。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名义上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仍然是现收现付制的模式,仍然存在着养老责任后移的情况,在这种“现收现付制”之下,必然的结果就是“现缺现补制”,由于未来人口老龄化的冲击,都会对当代和后代人的缴费和受益水平产生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当这种现收现付制的社会保险可持续性受到挑战乃至破产时,那是对未来出生的各代人最大的不公平。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管理理念上不够明确,社会保障没有纳人长期预算管理,使得当期和未来社会保障责任不明确,社会保险在支付标准上没有充分体现收入、预期寿命的制约作用,容易造成当期应尽的社会保障责任没有尽全,而受益水平又高于国家经济发展“应该”提供的水平。
政府间责任确定不合理,也是代际不公平的重要成因。一是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边界不清,社会保险缺口最终成为政府的无限责任,二是社会保险管理短期行为突出,对社会保障责任重视不够导致社会保险水平偏高,过于依赖中央财政,而且社会保障基金短缺与浪费现象并存,不利于社会保障代际平衡和健康发展。
(3)社会保险制度间存在不公平。一是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目前由于两种机制运作上的不同,使得两种机制下的保障标准差别巨大。
(4)管理不规范造成不公平。我国社会保险由于带有一定的“福利色彩”,加上机构上责任划分不尽合理导致管理软约束,把社会保险当成“唐僧肉”,一些没有缴费和缴费不足的人员也被“纳人”其中享受社会保险的受益,这对于足额缴费和制度外的人员都是一种不公正待遇。
2.统筹层次较低,难以发挥地区间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造成对地区经济发展影响的结果不公平。由于发展的差距,地区间财力与社保压力呈现“难者愈难、易者愈易”的情况,而现实中社会保障基本上还是中央定政策,地方具体负责管理落实,统筹的层次也就比较低。由于中央缺乏有力的手段来判断地方政府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努力程度,这样不得不采取“挤牙膏”的形式,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来解决资金缺口。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在中央给予一定的补助下仍然收不抵支,只好提高地方的缴费率,这种因社会保障带来的地方负担不公平,不仅导致了当前情况的发展差距,而且也会在发展中加大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为,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其劳动力市场就业率高,人口结构相对年轻,社保负担较轻,越利于地区经济发展;而越是贫困落后地区,劳动力市场就业率低,社会保障负担率高,越是不利于吸引投资,必然导致经济状况不断恶化,从而不仅不利于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反而加剧了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出处: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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