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7月1日起,辽宁省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可一并转移,不会再出现关系和账户分离的现象。昨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为保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含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省内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利转移接续,自2010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需要流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要一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
具体规定
参加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其按时转移至参保人员新参保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退休人员或在12个月内达到国家、省有关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将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方法
城镇企业职工参保人员跨市流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要一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转移资金额统一按以下方法计算: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资金本息据实计算转移;统筹资金为1996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与2010年7月1日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乘以对应期单位缴费比例的总和。应转移的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应转出的资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随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的,年底前由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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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办法》规定,在城镇企业或以其他形式就业符合规定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农村居民,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离开原城镇企业单位返乡务农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予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农村居民离开原城镇企业或返乡后到另一省辖市或统筹管理范围城镇企业就业的,应按规定的办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手续。
曾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返乡后未再到城镇企业就业且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可申请退休,经批准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由本人到原城镇参保所在地申请领取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出处:时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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