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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社保制度科学发展 维护职工社会保障权益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近年来,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有目共睹、举世公认,特别是《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已从长期改革探索走向了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同时,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所面临的问题也突出显现、不容忽视,贯彻实施《社

     近年来,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有目共睹、举世公认,特别是《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已从长期改革探索走向了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同时,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所面临的问题也突出显现、不容忽视,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而艰巨。特别是要把握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把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任务加以规划。近年来,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对社会保险的投入逐年大幅增加。但大量财政是通过转移支付和补贴形式投入的,并未形成一种刚性的增长机制;且所占份额仍然偏小,需要说明的是,财政投入不足主要是在责任不清等因素影响下导致的,而并非是单纯的财力不足。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中央和地方财政责任划分依然模糊,虽然中央财政投入甚多,但地方财政的投入较少,以至形成了企业找政府、地方找中央的非良性格局。应当明确,社会保障是国家行为,要把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目标纳入国家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作为国家转变发展模式的重要举措,得到国家财政长期稳定的支持和保证,有效抑制短期行为和部门利益。应将社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支出(包括用于社保的各种专项转移支付)统一纳入国家财政预算,逐步增加社保支出的比例,把花钱为百姓办民生实事与花钱建好社会保险机制更好的结合起来,为社会保障事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要处理好历史和现实的关系,在逐步清偿社会保险历史债务基础上实现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当前,在强调从无到有、大力推进各类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必须看到,清偿社会保险历史债务(主要是城镇职工),是保证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对此,国家已加大投入,逐步解决国有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医保、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连续多年提高退休职工养老金等问题,但由于缺乏统一计划,仍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亟待解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现象也依然严峻。因此,必须从现在着手,明确全面清偿社会保险历史债务的时间表,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清偿。要明确政府作为主要责任主体,将每年偿还社会保险历史债务的财政拨付额纳入预算,同时通过多渠道筹资加以解决,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制度的正常运行,以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轻装前进,持续发展。

     三是要处理好整体和局部的关系,推进各类社会保险制度统筹整合。要以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为目标,对城镇职工、居民、农民、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军人等各类人群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总体上作出统筹安排,做好整合优化、转移接续和预留接口等工作。对目前已实行的覆盖不同人群的社会保险制度,能整合的尽快实现整合优化;对暂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在政策制度上对不同制度、不同地区之间的转移接续留好接口。同时,应尽量避免出台针对某类人群的新的社会保险待遇政策,不再做“按下一个葫芦起来八个瓢”的事,而应将其纳入到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框架之中。与此同时,还要加快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尽快实现缴费费率、支付办法、基金管理的统一,以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险的共济功能。

     四是要处理好支柱和大厦的关系,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为重点,为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打牢基础。目前我国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已经由覆盖城镇职工向覆盖全民发展。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纳税后又共同缴费的强制性制度安排,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城镇居民和农村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险是以政府财政补贴为主的具有吸引力的选择性制度安排,作为准公共产品,遵循均等化的原则。如果说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是座大厦,那么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则是这座大厦的主要支柱。因此,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既要坚持覆盖全民,又要体现对不同性质的社保制度有所区别。应进一步加大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执行力,对不依法缴费或不按时足额缴费用人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切实做大做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同时,对困难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可实行一定期限的减、缓、免交社会保险费等特殊政策;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明确规定实行社保补贴优惠措施,放水养鱼,促进企业发展,鼓励扩大就业,并以法规形式加以规范。

     五是要处理好社会保险管理和监督的关系,实现管办分离,强化社会监督。我们既要明确政府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又要明确社保基金是参保人的共有财产权益,全体参保人特别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作为社会保险的缴费主体和受益主体,享有参与社保监督的平等权利。但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着社会保险重内部监督轻外部监督、重行政监督轻社会监督的倾向。社保监督委员会只在省一级建立,且大多流于形式;国家层面缺少社保监督的组织机构;市县一级统筹地区还有相当一部分空白,这种“掐头去尾”的社会监督体系,无法保证实行有效监督。针对当前社会监督基本缺位的现象,必须强调社会保险管理与监督并重、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并重、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并重的原则,以保证社保监督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制衡性。我们建议,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险监督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构,建立全国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由国务院直接领导,政府有关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工会代表、有关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等组成,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同时,明确其社会保险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和责任分工,健全各项制度。各省及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均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社会监督落到实处。

     同时,应明确政府相关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划清职责范围,确立统一、高效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长期以来隶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致使在社保政策的研究制定、具体经办执行、行政监督管理上存在着管办不分和自监自管现象;在社保费收缴、医疗保险管理等工作上还存在着几个部门分别管理、重复交叉、互相扯皮、成本过高的现象。针对以上问题,必须强调社会保险坚持管办分离、统一高效的原则,为此我们建议,成立全国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直接隶属国务院领导,并在全国实行垂直管理,负责依法对城镇职工、居民、农民等各类人群社会保险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类险种实行统一经办,承担社会保险费收缴、资金管理、待遇支付、参保服务等各项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控制度,规范其行为。社保经办中心定期向同级社会保险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同时,法律应明确政府财政、人社、卫生、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在社会保险方面行政管理、监督的职责和权利。

     六是要处理好基本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的关系,努力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保基金积累时间短和未富先老的国情,决定了在相当长时期内我国社会保险待遇将处于低水平状况。因此,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巩固完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补充保险,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积极发展养老、健康等商业保险;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应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制,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在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

     总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实践已经积累,道路已经开辟,方向已经指明。机不可失,贻误不得。当务之急是要下定决心,早作决断;加快立法,完善政策;统筹安排,整合制度;配套措施,全面推进,使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沿着正确方向平稳、健康、快步发展,造福于全国人民。

【出处: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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