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全国政协会议案号为0001的“一号提案”已敲定,农工党中央《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城乡
社会保障一体化发展的建议》最终首先提交。提案关注民生问题中的社会经济转型,提出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发展的四项建议。(3月3日《第一财经日报》)
回顾往年的政协“一号提案”,无不与当下社会发展中最热的议题高度契合,也无不获得广泛的政策效应。鉴于此,每年的“一号提案”都是社会各界的最大猜想,也是媒体聚焦的热点。
关于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发展的问题,党做十七大中报告明确指出“着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奋斗目标,这对建立与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笔者认为,针对当前农村
社会保险体制性、制度性的问题突出,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止步不前,不适应农村老龄化形势需要,农村低保管理不规范,失地农民养老状况堪忧等现状,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更是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安排。
因此,各地在统筹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上,勿必坚持以下“两条原则”:首先是保障方式多样化原则。面对农村老龄化程度比城镇高的实际,农民养老方式应注意向社会养老转化,转向社会
养老保险与国家救济并行的综合保障方式。要深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坚持以自我保障为主,建立起以社会救济、
社会养老保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同时,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目前,各地应积极办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合作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险三种保障项目。
其次是保障对象分类实施原则。社会是发展的,农民的分化已是大势所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已经逐步分化为纯农民、农民工和失地农民。其中,失地农民以及农民工的一部分将很快融入城市,所剩的为数不多的农民将凸显出职业化的特征。
因此,在农村开展社会保障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是养老保险一定要根据农民自身的状况分类实施,切不可一刀切,在制度的设计中一定要有前瞻性,要为后期的变动留有余地。农民进城,保险关系要向城市转移,但城市制度是否接纳也值得考虑。在统筹改革城乡保障制度时,既要增强农村保障制度的适应性,又要增强城市保障制度的包容性,使参保对象可以在“农保”和“城保”之间自由选择,但不能重复进行。另外,社会保障改革应当坚持优化并逐步优化的原则,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
【出处: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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