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兰方)2011年7月1日即将正式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此般表述,在法律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时即引起舆论普遍指摘。
在不少学者看来,公务员养老制度改革乃大势所趋,将其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并非单纯的要将公务员的养老待遇降至企业标准,而是在分担公务员群体养老风险的同时,调整养老制度的权责结构,建立更加科学、透明的待遇增长机制,打破劳动力流动的职业藩篱。
谁要把公务员“拉下水”?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城镇职工养老制度率先纳入社保体系,至今,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了城镇企业职工、农村居民和一些城市的城镇居民;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仍由国家财政和单位按退休前工资70-90%的高比例支付,任职期间不需交纳任何费用。
在中国未富先老的格局下,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内所需供养的“老人”增多,虽然缴费率高至接近收入的30%,已超过许多发达国家,但待遇水平却差强人意。经过连续七年的上调,企业退休人员的总体待遇水平方才达到每月1370元,其占退休前工资收入的比率不过在40%左右。
相比之下,工作三十年以上的公务员,任职期间不需交纳任何费用,退休金往往能达到退休前工资的90%,且能够根据在职公务员工资上调而提高,再加上一些在职时的补贴待遇退休后仍继续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差距日益加大。
根据《中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报告》所提供的数据,在1990年,城镇企业单位人均离退休费为1664元,事业单位和机关分别是1889元和2006元;到了2005年,企业单位人均离退休费为8803元,而事业单位和机关分别是16425元和18410元,事业单位和机关的人均离退休费分别比企业高出了86.6%和109.1%。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唐钧分析,社会舆论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制度怨言很多,在于当前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太低,“已经低到了影响一部分老工人的基本生活”。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老百姓对收入分配改革有着强烈的预期,却迟迟没有实质性的动作,因而对养老制度的双轨制也格外反感。
在唐钧看来,改革的应有路径是要把企业退休职工的待遇提高。然而在2008年着手推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已先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社会统筹,按照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定缴费义务及待遇标准。
尽管相关的文件也明确提出,在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向企业职工“看齐”的同时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但因具体方案的缺乏,遭到各地事业单位的强烈抵制。五个省市的试点工作至今未能展开(参见《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46期)。不少事业单位人士呼吁,即使要改革,也应该同公务员一起改。有舆论称其“要把公务员一同拉下水”。
追求公平是否改革的出发点?
因而,公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在《社会保险法》前后多次审议中均是焦点。全国人大一官员在京参加《社会保险法》研讨会时透露,在不少立法者看来,公务员进不进社保“都一样”。从分担风险角度来说,国家财政为公务员养老担保,保障力度必然是最强的;即使要让公务员进入社会保险体系,依然要维持现行的待遇水平,财政必然要进行补贴,提供补充待遇;既然都是财政负责,进入社保无非是将财政资金“从这兜进那兜,再拿出来”,反而增加成本。由于立法过程中对此问题争议过大,因而最终的选择还是留待“国务院另行规定”。
该另行规定的条款,在向公众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引来了2125条异议。在绝大多数学者看来,当前这种不同的群体适用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格局,已经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尤其是在公众对社会公平的强烈呼声之下,有关部门对公务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改革需要提上优先日程。
在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胡继晔眼中,建立公务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绝非是让财政的钱从“左口袋”到“右口袋”。在他看来,一旦公务员参加社会保险,其每月交纳的保险费性质即改变,就从财政的钱进入到社会保险基金中,前者没有投资和收益,后者则应进行保值增值。
现有的公务员退休金制度,事实上是一种由当期缴费养活“老人”的现收现付制。根据目前决策者初步的设想,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后,将转变为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同、“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即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共同构成,统筹账户以当期职工部分缴费支付当期退休人员部分养老金;个人账户通过其个人缴费形成积累,在其退休后,按照账户积累资金总额向其支付养老金。
现收现付制待遇稳定且可预期,而部分积累制则面临着通膨和投资双重风险,待遇反而有可能下降。在胡继晔看来,收益的不稳定,也将构成了公务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阻力。不过,在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型后,必将减轻未来财政的支付压力。
在学界看来,为公务员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绝不是要把公务员给“拉下水”。清华大学一社会保障学者向本刊记者指出,尽管公务员的工作岗位稳定,工作场所相对安全,但其同样存在着职业风险,也有可能在中途退出公务员岗位,而当前一些地方财政并不能对这些公务员提供充足的保障,如中西部地区公务员工资拖欠和退休金拖即非个别现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吕学静说:“社会保险的本义,就是社会共济、分担风险。公务员作为劳动者,也应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
更重要的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将改变当前公务员养老的权责结构。一方面公务员本人将承担缴费义务,另一方面待遇的计发也将更加明晰。上述清华大学的学者指出,当前公务员的养老金发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差别很大,公务员退休金发放标准过度依赖行政级别,轻视供职年限,这对基层公务员十分不公平,且长久以来的退休政策不甚透明,制度执行软化,各地各部门普遍存在“账外”退休金,有钱的多补,钱少的少补,无钱的不补,普通公务员对未来的预期也不明确。在该学者看来,公务员群体亦需要统一与刚性的养老保险制度。
吕学静进一步指出,为公务员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后,应建立更加合理、科学的养老金的增长机制。在她看来,当前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金的增长普通人“看不见”,但事实上远高于企业每年的养老金调整,很多人自然认为不公平。将公务员纳入养老保险制度,可为不同职业的群体建立统一的增长标准。
在学者们看来,也只有为公务员建立起养老保险制度后,才能打破职业间的壁垒,让公务员可进可出。不过,这些制度目标是否终能达成,仍取决于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最终的模式选择。■
【出处:财新网】
“公务员纳入社保能否“均贫富””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85332.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