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牡丹江市经费自筹和财政部分供款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正式出台,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牡丹江市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牡丹江市流动人员社会养老实施办法》即行废止。
新《办法》是按照2010年《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需要,在深入调研测算基础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对《牡丹江市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而形成的。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共计19条,与原《办法》相比,具有四大特点:一是保障范围有所扩大。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新《办法》在原政策覆盖范围的基础上,将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职工纳入到参保范围,既维护了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需求,又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提高社保基金的支撑能力。二是缴费水平适度提高。目前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4%,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要逐步提高到8%”的规定,新《办法》将个人缴费比例由4%提高到6%。三是待遇计算发放体现公平。按照社保制度权力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新《办法》确定了参保职工的退休标准,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单位和职工按时足额缴费直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规定,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其他退休(退职)职工,在未达到退休年龄前,仍需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在此期间其退休(职)费由原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四是保险转移确保顺畅。新《办法》对参保人员保险关系的变更与转移作出明确规定,即已参保职工跨统筹区调动和调入企业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个人缴费储账户;参保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转移职工个人缴费储存额度,其离退休人员待遇,按国家、省、市事业单位转企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为确保基金安全,对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新《办法》规定:1995年6月之前成立的未参保事业单位,需从1995年6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1995年6月之后成立的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事业单位,需从批准成立之月起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
【作者:姜健】 【出处:牡丹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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