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
当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主要围绕实现保值增值这个目标,但笔者认为,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更应兼顾社会公平。
打个比方,假如社保基金通过投机商品期货赚得盆满钵满,没有多少人会认可社保基金这种做法,这是因为从零和游戏的商品期货市场赚钱。如果社保基金赚钱取之无道也有违公平正义,这与社保基金自己所称的“责任投资理念”是一个概念。
由此,规范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避免其破坏社会公平很有必要。去年10月《社会保险法》正式出台,但该法对如何规范社保基金投资运作却没有特别规定,只是在第七十一条有“社保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原则性规定。目前规范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制度,就只有2001年底财政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可此办法已“暂行”将近十年,随着市场发展形态的日新月异,已难有效规制社保基金投资运作行为。
比如,股指期货已于去年4月上市,《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出台时股指期货还没有出现,《暂行办法》规定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只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那社保基金是否可以参与股指期货呢?去年社保基金理事会表示“社保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会通过委托符合资格的管理人投资股指期货”,而不少市场人士(包括笔者在内)则极力反对社保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规定,由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制定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理事会虽被授权,但显然其行事应在授权范围内,就算投资股指期货是作为投资股票的对冲部分、是作为一个投资整体存在,但既然引起社会广泛争议,自应先征求授权单位的意见。
在目前的股市格局下,社保基金究竟该如何投资运作并兼顾社会公平,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抓紧修改完善并出台新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原来由财政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出台的《暂行办法》显然已不合乎现在的市场状况,且社保基金投资运作是涉及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是涉及全国公众利益的民生问题和引起高度关注的问题,仅由这两个部门研究出台规章,似乎难以充分反映民意,既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选举任免权(其中决定权居主导地位),那么理应由全国人大通过其平台,更多汇集和反映民意,行使最终决定权,按照最新形势来定夺社保基金投资方向及额度,从而切实维护全体国人的利益。
第二,虽然社保基金依靠专业投资管理人运作,这几年在股市中的投资业绩尚可,尤其是2007年社保基金依托红火的资本市场收益率高达43%,但这些收益里从上市公司那里得到的红利回报所占比例不高,相当一部分是与民博弈、抄底逃顶的股票买卖差价收入,这有违公平正义。因而,社保基金应减少股票投资。即使股市生态健康,社保基金持续进入股市也会导致对某些企业和行业国有化的嫌疑,进而为公司治理结构带来不良影响。而在社保基金重仓阶段,国家出台政策不可避免会有所顾忌,此时为保护社保基金利益(公民利益),国家被置于市场监管者和产权所有者的尴尬境地,从而造成利益冲突。
第三,社保基金持股不应行使股票投票权。当前社保基金的股票投资需委托专业投资管理人运作,是在合同基础上的全权委托,股票投资所衍生的投票权等权利一般来说“自然而然”一并归专业投资管理人来行使。但显然这其中的委托代理链条过长,制度约束力度逐级减弱,专业投资管理人有时难免会夹带私心,这将对上市公司治理带来负面影响。而若把股票投资权与股票投票权两权分离,由社保基金理事会自己行使股票投票权,两者之间的决策既不好衔接,理事会也没有能力参与众多上市公司的治理。由此,无为而治才是最好选择。
【出处:上海证券报】
“社评:社保基金投资更应兼顾社会公平”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84949.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