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询公众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包括“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以及“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等,引起了社会不少的讨论。
看到这个新闻,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是,继承个人账户合理吗?如果合理,是否所有人都可以让子女继承自己个人账户的余额呢?诚然,社会保险与私人保险性质上有不同之处,一般而言都会有资源再分配的功能,但是我国的养老保险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两个部分,后者作为个人社保缴费的储蓄户口,性质上与普通存款差别不大。遇上天意难违,老人早逝,个人账户里的钱尚未支用完,让子女继承倒是合情合理。如果再较真一点,现时的社保在参保时交的是“费”而不是“税”,不能强制收归国库,发还于民在情在理。
只不过,这个“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能有多少留给子女却很难让人乐观。中国当时在设置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对转型成本的问题考虑不周,导致了过万亿的空账。具体来说,就是上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转制改革,大批职工被推出了市场,这个人群没有缴纳过任何社保费用,但仍能获取养老金退休,主要是国家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但也正因为这样,他们的个人账户中没有可以让子女继承的款项,并且国家也早有规定,视同缴费的空账不能一次性提取,也不能继承。
当前我国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是部分积累制,简而言之,即一部分由国家统筹管理,一部分是个人账户。退休时,领取的退休金就根据个人缴费的年限和标准,分别从国家的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中抽取一部分发放,构成我们常说的退休金。按照国家规定,个人账户的给付是按照计发月数来算的,计发月数与退休年龄、社会平均寿命有关。就是国家按照当前中国的平均寿命,估算个人驾鹤西去之际,正是个人账户罄尽之时。然而,对于老龄化越来越严重的中国,尤其在大城市,动辄就是七八十岁的老人,上百岁的人瑞也为数不少,相信大多数老人的退休金都很早便用完个人账户的钱,后续的事就只好由国家财政兜底了。啃老一族还想在父母养老金里多啃一口,估计看着老人愈发长寿的年龄也无可奈何了,每次寿宴时也相当勉为其难地道一句“长命百岁”。
《社会保险法》风风火火地推行,现今连带的相关规定也是抢尽眼球,其中还规定了“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若是草案通过,则是用法律法规来规定了获得养老保险的权利。然而,部分城市,例如我们身处的广州,其养老体制中却并没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供参保,只有2008年试行的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规定了参保条件必须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并拥有广州户籍的居民方可参保。那么若遇上没到退休年龄又没参加社保的人员,岂不是两不搭边,无人问津?缺乏了一个很好的衔接机制,广州养老体系的这么一个短板,难免与其经济实力和城市形象不相一致。须知国内北京、厦门等地,纷纷有与社保并驾齐驱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年龄限制之余又有分层次的衔接机制。要令这些规定落到实处,看来还需要打通很多环节,这需要整个社会的持续关注。
【出处: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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