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闻网兰州4月28日电 据中国兰州网报道:近日兰州市出台了《兰州市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此举意味着因历史原因没能纳入到退休人员行列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可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月领取养老金了。据悉,参保时限自即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
根据该《方案》,此次兰州市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与对象是,截至1994年12月31日前,曾在我市城镇国有企业中工作过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可以参保缴费后纳入全省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管理。这两个条件是: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镇居民户籍;1994年12月31日前,曾在我市城镇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
此次参保是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按照3.95万元、3.35万元和2.75万元标准选择一次性缴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对于男、女年龄在60周岁以上人员,按年龄递减缴费额。即:选择按3.95万元缴费,每增加一周岁,减少1975元。选择按3.35万元缴费,每增加一周岁,减少1675元。选择按2.75万元缴费,每增加一周岁,减少1375元。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一次性缴纳。实际劳动年限满20年以上,按照个人40%、企业60%的比例承担;实际劳动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个人50%、企业50%的比例承担;实际劳动年限满3年不满10年的,按照个人60% 、企业40%的比例承担。企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确有困难的,经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在签订缓缴协议后,可以在缴纳三分之一的基础上,逐步缴清,最多不超过半年。缓缴期届满并结清费用后,办结所有手续。对企业现已不存在的,由个人承担全部缴费。
纳入养老保险管理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可按月享受养老金。具体养老金标准是:一次性按3.95万元、3.35万元和2.75万元不同标准选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分别按600元、500元、400元的标准从参保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不满上述年龄的,在其到龄后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同时,领取养老金的上述人员,同时享受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助费和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男女达到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缴费,直接纳入统筹,每月养老金按600元发放。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资格认定后,通过代发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纳入后养老金的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出处:中国兰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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