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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7月1日起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东方网6月29日消息: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依法维护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日前下发相关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调整本市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记者从市

东方网6月29日消息: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依法维护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日前下发相关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调整本市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这些调整将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和在职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失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7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将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还对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工伤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工伤人员的部分待遇标准、基金先行支付等进行了调整。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乘坐的交通工具实报实销。

此次还调整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以及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

调整后,按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此外,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待遇的规定调整为: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

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因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的工伤待遇调整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生育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等作相应调整。

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为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此次还微调了部分险种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

用人单位或个人如需了解政策详细内容,可拨打本市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或者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12333sh.gov.cn)、“中国上海”门户网站(shanghai.gov.cn)查询。

【出处:东方网】

“上海7月1日起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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