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7月21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基本养老保险是实现“老有所养”的最重要制度安排,随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完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指出,凡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及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并在此前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或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按原有政策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只能领取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将无法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新规显然给老百姓养老带来更多保障。根据通知,因缴费不满15年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的我省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可自愿退还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一次性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后,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发。
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补缴行为发生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含厦门)的60%确定,补缴费率为26%。对于2010年12月3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继续后延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缴费的,其缴费基数和费率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执行。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可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了解申请参保、补缴等具体事情。
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范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无力参保集体企业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随着制度覆盖面的扩大和待遇水平的提高,较好地解决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为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中,部分城镇职工因企业经营、就业单位变动、用工关系、个人认识以及年龄等种种原因,未能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及时、正常地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致使老年生活缺乏基本保障,逐渐成为突出的历史遗留问题。对此,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角度,把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为今年养老保险工作的一件大事、要事,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出处: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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