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个场合,都听人保部的领导讲过一个故事。那就是在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曾经经历了很多激烈的争论。其中一个主要的分歧是,生孩子是女职工的事,为什么要让男职工也掏钱。据说,一些领导也持这个观点,所以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很不容易。为此,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生育保障是全民族的大事》。
今年在上海参加“社会保障三十人论坛”,有位来自基层部门的同行向我“讨教”。他也给我讲了一个故事:有位体制内单位的男职工,自然是随大流参加了生育保险,每个月都缴费。可是,他的太太是体制外的劳动者,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并非她自己不愿参加,而是按现行的制度操作模式,生育保险是按单位整体缴费的,所以她没法参加,去年太太怀孕生孩子,虽然他自己参加了生育保险,可太太没有参加于是,她就不能享受相关待遇了。
这位男职工当然认为太不公平了,为什么我缴了费,但却不能享受待遇?因此就到有关部门“讲理”。可是因为文件上对这样的情况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所以也就不能帮他解决问题。我们这位基层部门的同行也觉得这是个问题,正因为我说了“生育保障是全民族的大事”,“全民族”当然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缴费时我们的认识很高,很“全”,但到享受待遇时认识怎么又下去了,又“不全”了呢?于是他便来向我“讨教”了。
说实话,我也没有想到生育保险制度会有这么一个“Bug”。那位先生的意见应该是有道理的,因为社会保险本来就强调“义务和权利对等”,甚至说应该“先尽义务,后享权利”,可我们这位先生尽了义务,但到享受权利的时候却没他的份了。
因为尽义务时,强调的是全体职工,“全民族”,而且不分男女;可到享受权利时,却又要分男女了——理由很充分,因为男职工不生孩子,所以没法享受这份权利——这合理吗?个中的政策逻辑还真是挺“弯弯绕”的:假设男女职工是通常讲的“半边”对“半边”,缴费时是“一边”,到享受时只剩“半边”了——怎么会是这样呢?
如果生育保险像现在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那样,是“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那就没有这个“Bug”了。现在的问题在于,很多体制外的劳动者即使想参加生育保险也参加不了,因为这项制度现行的操作模式并不接受个人缴费。于是,“Bug”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思考良久,才从这个制度“弯弯绕”中解脱出来,想出几个自以为可能是比较合理的解决办法:其一,尽快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的“全覆盖”,这样,以后就再也不会产生类似的问题了,这也应该是上策(但是真正要做到这一点,恐怕还需要较长时间的等待);其二,在没能实现“全覆盖”之前,是否可以考虑男方参保,女方没有参保的享受报销一半相关费用的待遇,这当然是下策,但马上就可以付诸实施。
再深入地考虑这个问题并推及整个社会保障政策,窃以为有个政策背后的理念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那就是,社会保障政策到底是享受的人多为好?还是人少为好?我们现在的做法大多是越少越好,譬如养老保险规定了十五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到具体的实施中,却变成了“连续缴费十五年”,这是否合理就值得考虑了。
不能忽视,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有些情况是比较复杂的,譬如上山下乡的知青农龄算工龄的问题,文件规定实际上是很清楚的,但有些地方就要按“连续”算,即连得上就算工龄,连不上就不算,这合理不合理?
凡此种种,最终都归结,或指向一个问题:享受社保待遇的人是否越少越好?如果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目标是稳定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在国家好社会具备了相当的经济能力之后,政策思路是否有必要变一变?(作者系著名社会学家,中国社会学会社会政策专业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会秘书长)
【出处:齐鲁网】
“唐钧:社会保障资格应该不是卡得越紧越好”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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