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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离婚时养老金利益列入分割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婚姻房产的归属更是引起广泛的关注。有观点认为,此次司法解释不利于保护婚姻中的弱者,甚至降低了夫妻中较强势一方的离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婚姻房产的归属更是引起广泛的关注。有观点认为,此次司法解释不利于保护婚姻中的弱者,甚至降低了夫妻中较强势一方的离婚成本。本版特推出各国离婚成本调查系列,介绍各国的离婚成本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离婚率较高的国家之一,其离婚制度相对完善。在澳大利亚,离婚必须到法院申请并由法院判决方能生效。离婚时,婚姻当事人的离婚经济成本包括婚姻期间所得财产的分配、养老金权益的分割以及离婚扶养费的给付

陈苇

在澳大利亚,婚姻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婚姻无可挽回地破裂”。法院认定婚姻破裂的客观标准是婚姻当事人在提交请求离婚申请前,夫妻双方已分居生活至少达12个月。如法院认为夫妻双方还有恢复同居的合理的可能性,则不得作出离婚的判决。

对婚姻期间所得财产的分配

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的规定,如果夫妻对财产关系无约定,则实行法定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各方在婚姻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如果夫妻对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有争议的,法院可作出命令裁决宣告财产的权利归属,并且还可作出使该宣告生效的后续命令,包括关于出售、分割财产的命令或者关于暂时占有、永久性占有的命令。为保障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子女的利益,离婚时对于夫妻的财产争议,法院在认为适当,并确信作出命令后在所有的情形下都是公平和平等的时候,对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可作出处分或转让给夫妻他方的命令,从而变更婚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财产权益。

法院在作出财产处分的命令时,通常会考虑如下因素:(1)婚姻一方当事人或该婚姻所生子女直接或间接为获得、保管或增加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财产所作出的经济贡献,或与该财产有关的其他行为;(2)婚姻一方当事人或该婚姻所生育子女直接或间接为获得、保管或增加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财产所作的其他贡献(经济贡献除外),或与该财产有关的其他行为;(3)婚姻一方当事人为婚姻双方当事人及该婚姻所生子女组成幸福的家庭所作的贡献,包括家庭主妇或父母在能力范围内可作的任何贡献;(4)拟作出的命令对婚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谋生能力的影响;(5)对婚姻一方或该婚姻所生子女产生影响的其他命令;(6)婚姻当事人一方为抚养该婚姻所生子女已经提供、即将提供或将来可能提供的抚养费。这表明,基于承认家务劳动与社会生产劳动具有同等价值的理念,离婚时对于夫妻各方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法院是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在夫妻之间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的。

对养老金权益的分割

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先后立法规定,夫妻在婚后积累的养老金利益应当由双方共享,离婚时对于养老金利益应在夫妻之间公平地分配。在21世纪初期,基于对婚姻期间积累的养老金权益应当由夫妻共享的理念,澳大利亚《家庭法》新增加了《2001年家庭法(养老金)条例》(此条例于2004年被修正),以指导离婚时夫妻和法院公平合理地分割婚姻期间所得的养老金利益。依该法规定,夫妻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姻期间或分居、离婚时达成养老金协议(婚前订立的协议只有在婚后才能生效)。该协议就婚姻期间积累的养老金利益的分配作出安排,一般来说,应指明夫妻之间养老金分割的百分比。

离婚时,对于婚姻期间积累的养老金之分割,如果夫妻无协议的,法院依法可对夫妻在婚后所得养老金利益作出以下命令:(1)分割命令。无论可分割的利益何时到期,非养老金计划的成员配偶都有权获得养老金中根据某种方法计算出的一定数额,原权利人即养老金计划成员配偶(以下简称成员配偶)的养老金利益权利也因此相应减少。离婚时,如果成员配偶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即使法院作出了养老金的分割命令,实际领取该养老金也必须等到该成员配偶退休之后。(2)标记命令。如果领取养老金离到期支付的时间不远,法院可以作出标记命令,将成员配偶的养老金标记起来,禁止受托人——养老金管理机构——在到期之前支付,并要求托管人在养老金可以进行支付时通知法院。一旦受托人通知法院,法院将解除标记命令而作出养老金的分割命令,并通知离婚的各方当事人。

在此必须注意的是,在澳大利亚,法院对养老金的分割并非适用对半均等分割的原则。对于养老金权益的分割,法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基于公平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离婚时对于养老金权益按何种比例分割以及或进行实际分割或设立标记,法官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现有财产的价值;是否有夫妻双方的未成年子女;养老金被分割或被标记后原来的家庭照料者是否能维持其基本生活所需;夫妻共同财产中养老金财产与非养老金财产所占的比例;养老金的领取程序;养老金可以被领取前的时间长短;分割或不分割养老金所带来的税收变化。

离婚扶养费的给付

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规定,离婚时,如夫妻一方无力维持其生活或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而夫妻他方具有扶养能力的,法院可以根据夫妻一方的申请,作出由夫妻他方给付扶养费的裁决:(1)其正在照顾、管束未满18岁的婚生子女;(2)因年龄或体力、脑力下降的原因,无法获得适当的、有报酬的职业;(3)具有其他合理的理由。

法院在作出离婚扶养费的裁决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1)夫妻各方的年龄和健康状况;(2)夫妻各方的收入、财产、经济来源及其获得适当的、有收入的工作应当具备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条件;(3)夫妻一方抚养的该婚姻所生的子女是否已经年满18周岁;(4)夫妻一方抚养他人的义务;(5)夫妻一方依法律获得补贴、津贴或者退休金等福利的资格;(6)离婚后夫妻一方维持合理的生活水平的标准;(7)接受扶养的一方能够通过教育、培训、从事某项职业或其他谋生手段获得足够的收入而提高谋生能力的程度;(8)受扶养的夫妻一方对夫妻他方的现有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和经济来源作出贡献的程度;(9)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及其对受扶养方谋生能力的影响;(10)维持离婚夫妻一方继续担任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角色的需要。

关于离婚扶养费的终止条件,法院判决离婚扶养费终止的条件有二:一是受领一方再婚(除非依该法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特殊情况下作出另外的判决)。受领方再婚时,有义务将这一情况告知支付方;二是离婚夫妻一方死亡。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

【出处: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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