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针对性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相关措施,各地也进行了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近日,我们对威海市农民工社会保险方面出台的政策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和研究。目的是以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为切入点,为整体农民工工作探索解决的思路。
一、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农民工,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特殊群体。根据调查,威海市现有外来、本地农民工近30万人,其中又以外来农民工居多。截至目前,威海市针对农民工主要出台了以下政策:
一是《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威劳发〔2008〕31号),农民工可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若有同时参加五险意愿和要求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不得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拒绝。农民工劳动合同期满与单位续签的或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其办理各种参保手续。
二是《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2009〕139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为其集体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补助政策。
三是《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威人社函〔2011〕3号),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后,应立即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因缴费基数低于本人工资,致使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补足差额部分。
二、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问题
一系列社保政策,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社保权益,但仍存在一些棘手的问题亟需解决。
(一)政策认可程度低。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增加了用工成本,部分企业主观上抵触;一些农民工认为办理社会保险,不如把钱省下来,多挣点钱实在。
(二)养老保险参保率低。2011年上半年,威海市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末增加19134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末增加25029人,相差31%,养老保险参保率明显低于工伤保险。
(三)企业规避政策。部分用人单位故意将“农民工可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曲解为“农民工只能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并通过反复解约、签约的方法或代替农民工签字的手段,长期只为农民工参保工伤单险,侵害了农民工利益。
三、农民工社会保险不健全问题的根本原因
农民的个人利益,相关部门的施政成本,企业的利润空间构成的多方利益博弈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险不健全的根本原因。
(一)自身主观因素
一是农民工不了解社保政策。农民工以年轻人为主体,对养老保险思想意识上不如现有利益重视程度高。年轻的农民工关心的是多拿工资,回乡盖房、结婚,改善生活现状,对遥远的养老问题认识明显不足;而年纪大的农民工现实地需要养老、医疗保障时,又恰恰被现有政策排斥于社保体制之外。
二是农民工收入低、家庭负担重,经济因素制约了农民工的参保热情。以2011年威海市最低缴费基数1500元计算,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每月的个人负担部分为165元。对农民工而言,最低基数也是不小的负担。
三是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使有参保意愿的农民工,不敢冒着丢掉饭碗的风险向用人单位提出参保要求,就业的压力迫使部分农民工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的低工资和无保障。
(二)政策局限因素
一是目前包括威海市在内的部分城市规定,参保人必须在新参保地就业并由单位统一缴纳社保费,其原有社保关系才能转移至新参保地,这一规定使得部分没有就业单位,需要自己缴纳社保费的农民工的社保关系难以接续。在无退保政策的背景下,打压了农民工的参保热情。
二是部分农民工游离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之外。包括威海市在内的大部分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为捆绑缴费,10%的缴费比例使得部分低收入农民工望而却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只允许当地城镇户口、本地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户口人员参加,这一规定将外来农民工阻隔于社会保险大门之外。
(三)企业逐利因素
使用农民工的民营企业、乡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大多是微利行业。按照2011年威海市平均基数2500元计算,如果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企业每月每人需负担750元。按使用50名农民工计算,企业一年需负担社保费45万元,部分缴费意识不积极的企业会采取拖、赖等种种手段,消极应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
四、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思路
农民工问题不仅仅是常见的拖欠工资这一表层问题,如何以现有社会保险制度取代农民工“土地”保险这一深层问题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课题。
(一)分类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
农民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鉴于其复杂的社会组成,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不能一刀切,建议将其细化为三类分别解决。
一是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城市中累计缴纳社保费超过2年或者连续缴纳社保费超过1年的农业户口参保人员,他们多年在城市工作,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完成由农民向市民的初步转化,可将他们纳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范畴。
二是以务农为主的农民工。城市中累计缴纳社保费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社保费不足3个月的农业户口参保人员,他们农闲时进城务工,农忙时回村务农,所挣每一分钱都要带回农村。这类农民工短期内不适合纳入社会保险政策范畴,应在尊重其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他们参加工伤保险、新农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是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社保缴费记录为间断式、跨地域的农业户口参保人员,他们的社保关系今年在山东,明年在山西,这部分人群有的会成为产业工人,有的会继续做农民,处于非稳定状态。对这类农民工应尊重其个人意愿,遵循宜缓不宜急的方式,逐步将其纳入社会保险范畴。
(二)分层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
经济建设水平决定社会保险能力,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充分考量农民工经济承受能力,立足现有经济水平,分层、分步解决。
一是全面普及工伤保险。威海市大多数农民工都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是目前仍有部分以档案托管人员身份,自己缴纳社保费的农民工游离于工伤保险之外,这部分人面临极大的风险,成为社会不稳定隐患。建议效仿生育保险,允许这部分农民工自愿选择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将其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二是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本着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企业负担不明显增加的原则,可针对农民工推行工伤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捆绑模式,明确企业必须同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确保农民工在患病住院时可享受相应医疗待遇,以较小的投入化解较大的风险。
三是逐步推进养老保险。由于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较高,享受待遇所需时间较长。为了确保农民工将来可以享受养老待遇。建议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消除本地农业户口限制,允许外来农民工在当地城市缴纳农村养老保险,第二步实行农村养老保险转移政策,第三步加快出台农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间的衔接办法,使频繁流动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能转、能接、能续。
(三)革新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
企业的逐利性,决定了依托企业自主性保护农民工社保权益是不现实的,需革新现行社会保险政策,防止个别企业打擦边球。
一是将原“农民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合同时要为其办理各种参保手续。”的规定变为“农民工在同一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满1年或者累计缴纳工伤保险满2年的,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合同时要为其办理各种参保手续。”杜绝部分企业以反复解约、续约的手段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保五险。
二是加强宣传,让农民工明白工伤单险与社保五险的区别。企业在为农民工办理工伤单险时,须由农民工签字确认,同时还要通过各种手段,防止“假签字”情况的发生,确保农民工的利益得到保障。
三是依据户籍性质,合理放宽社保关系接续要求。参保人在新参保地就业并由单位统一缴纳社保,其原有社保关系可转移至新参保地。如果参保人为农业户口,那么以灵活就业档案托管人员的身份也允许将原有社保关系转移至新参保地。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不能独立、分割开来看待,需要整体、综合实施。制定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专项政策也是权宜之计,因为社会保险的最终目标是“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险”,而不是“让市民和农民工分别享有各自的社会保险”。随着经济的逐步发达,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最终还是要将农民工纳入整体的社会保险体系范畴。
******本文来源求是理论网,原文网址:http://www.qstheory.cn/lg/clzt/201109/t20110927_113229.htm
【出处:求是理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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