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 昨天,江苏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在省内办理转续后又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转移相应资金。
《通知》明确,对因取消转移资金造成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负担明显加重的地区,省将适当予以调剂补助。
【出处: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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