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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户非深户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统一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拟统一为深圳月最低工资标准,这有利于减轻企业和职工缴费负担。记者陈卓达、杨勤摄 深圳特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例大修订修订草案昨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昨天下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二次会议,深

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拟统一为深圳月最低工资标准,这有利于减轻企业和职工缴费负担。 记者陈卓达、杨勤摄

深圳特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条例大修订 修订草案昨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昨天下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二次会议,深圳特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两大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另有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社会建设促进条例、政府采购条例提交第二次审议。记者从会议现场获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新规定,深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条例均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如将扩大参保范围、允许非户籍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等。

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提高至13%

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专门设立了一章来规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如在缴费基数上,深圳选择了延续原来的“单基数”模式,即“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总和”。同时,拟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调整至13%,该比例仍低于国内其他一线城市(北京20%,上海22%,广州20%)。

并且,拟将户籍和非户籍职工缴费基数下限统一规定为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为1320元),有利于减轻企业和职工缴费负担、实现应保尽保。

《修订草案》规定,超过调工、调干规定年龄调入深圳市的人员,需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补交后,其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其调入前内地缴费年限视为深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年限,计发相应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

参保范围将扩大至非户籍外来工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失业保险修订草案》)将参保范围扩大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与深圳本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由于深圳市工资水平总体较高,若完全执行国家、省有关标准,企业缴费总额将增加7.5倍。为此,《失业保险修订草案》确定缴费比例为企业2%、个人1%,但缴费基数为深圳市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参照深圳市工伤保险有关做法,《失业保险修订草案》第八条规定了浮动费率制度,即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辞退职工比例、就业安置率等因素,对稳定就业、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按不超过40%的幅度向下浮动缴费比例。将企业裁员与缴费比例挂钩,鼓励用人单位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和谐。也就是说,若企业频繁裁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将大涨。

而若用人单位未参保的应当补缴失业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市社保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未参保的,应责令其限期参加,逾期仍不参加的,由市社保机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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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将推“采购官制”

取消转委托方式 增加有条件“自行采购”方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昨天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五届第十二次会议上进入第二次审议。记者发现,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将政府采购明确为实行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的方式,目前实行的采购转委托方式将被取消。

据了解,目前深圳市现有的做法是将所有的采购项目分配至集中采购机构,由集中采购机构自行组织采购或者转委托部分采购项目给社会代理机构。这一做法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要求相悖,也与国内其他省市的实际做法不同。

为此,深圳将调整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明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将受托采购项目再次转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

同时明确,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有组织采购能力的,可以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自行组织采购。

另外,《条例》修改稿决定增加“推行采购官制度”,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实行专业化和职业化管理。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执业资格的标准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和采购官进行培训、考核,推动采购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管理。

【出处: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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