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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长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市场运营的法律依据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不同,属于个人所有,不得调剂和再分配。个人账户积累形成基金,必须通过市场化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正是依据相关法律建立起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全的治理结构和管理规范,通过市场运营实现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不同,属于个人所有,不得调剂和再分配。个人账户积累形成基金,必须通过市场化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正是依据相关法律建立起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全的治理结构和管理规范,通过市场运营实现了其社会目标和保值增值的经济目标。个人账户基金同样可以依据相关成熟系统的法律规范,借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的经验,突破个人账户基金运营行政化管理体制,迅速制订现代化、市场化、规范化的基金运营管理规范。个人账户基金依法市场化运营,可以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还可以实现养老金与金融资本市场的长期良性互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运营有哪些成熟的法律呢依据?

1、社会保险法是个人账户基金市场运营的基本依据。我国基本养老金体制自1997年就实行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金制度。2011年7月1日我国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进一步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个人账户的法律地位,法律明文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该法对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缴费、积累和资产所有制性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对于养老金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该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对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市场化投资运营,该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可以说,社会保险法已经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在法律性质、地位、缴费、积累、支取、权益归属、投资运营等方面都做出了基本完善的系统的规定。

2、信托法可以支持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运营并保障财产安全和独立。以前,我国个人账户基金实行行政化管理,交由社会保险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传统的行政化的基金管理不但没有基金保值增值的动力机制,而且容易滋生腐败、挤占挪用等现象,制度上不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独立。大量个人账户基金在行政化管理体制下被挤占挪用并形成空账,正是行政化管理不利于基金安全与独立的明证。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基本确立了市场经济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运用信托法,依法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信托,通过市场化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基金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即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依据信托法,也可以实现个人账户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安全。个人账户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按规定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与托管人、其他基金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所有基金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管理机构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个人账户的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信托法、合同法是建立个人账户基金治理结构的法律依据。按照信托法的规范,可以把政府监管职能和金融机构市场运营的职能进行分离,可以规范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机构委托人、受托人的职责和相互关系,确定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运用合同法,可以规范个人账户基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市场准入条件、职责、功能,确定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机构之间各司其职、相互制衡、互相监督,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委托人及受益人的权益。通过信托、委托代理双层治理结构,建立起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条件下的现代治理结构。

4、金融法是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的法律保障。行政化管理体制下,个人账户基金处于贬值和缩水状态,既不能实现其分担社会养老负担的功能,也不能实现其调动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的制度功能。传统的行政性的养老保险资金保值只是票面保值,无法战胜通货膨胀风险,基金长期实质处于贬值状态。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信托法、证券法、基金法、银行法、保险法等组成的系列成熟、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法律体系。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运营并实现保值增值有法可依。依据这些成熟的金融法律法规,可以确定对运营个人账户基金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保险、投资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机构职责职权、监管规则,规范基金投资对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的选择标准、投资比例、权益确认、风险控制要求。可以对货币类投资工具、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权益类投资工具分别进行合理的限制性规定,既保障基金投资的安全,又保障基金通过合法的投资渠道取得合理的投资收益。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法的托管机制和有关投资法律的规定,把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分开,实现“管钱的不摸钱,摸钱的不管钱”,既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与独立,又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的专业优势、实行机构分权制衡,共同实现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文发表于《今日财富》2011年第11期

(杨长汉:笔名杨老金,中国养老金网负责人、金融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讲师、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培训中心客座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保学会企业年金分会学术委员会专家)

【作者:杨长汉】  【出处:中国养老金网】

“杨长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市场运营的法律依据”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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