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12月1日电(记者李云平)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最近决定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合并实施,建立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内蒙古于今年7月1日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在已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基础上扩大到61个旗县(市、区),预计到明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以切实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据了解,内蒙古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牧区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按照规定,内蒙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鼓励农村牧区嘎查(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中央财政补贴55元,内蒙古补贴5元);在此基础上,内蒙古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每月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另加20元。
据介绍,内蒙古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者,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出处: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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