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月1日从镇江市社保征管中心获悉,自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江苏省内跨地区流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省内不同地区经办机构之间不转移基金,不影响转接人员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的记载,此举减少了转移接续过程中基金转移的繁琐环节,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3个15天规定时间范围内完成全部转移接续工作。
记者还了解到,按照《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实施意见》应当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确认退休待遇地,并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转移和资金划转手续。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业务流程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2011年12月31日前已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的,仍按原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参保人员在省内办理转续后又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转移相应资金。(金星元 周晓峰 张小翀)
【出处: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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