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晚报讯 近日,长春市社保局向各参保单位下发通知,就2012年度军队单位社会聘用人员参保的相关业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参保起始时间】:根据军队单位聘用人员用工手续,2011年7月1日前聘用人员,从1999年1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之日起参保,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聘用人员此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参加工作时间】:1998年12月31日后聘用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按聘用时间确定;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至1998年12月31日聘用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按照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1995年1月1日之前聘用人员,资料不健全无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的,暂以1995年1月1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
【缴费比例】:军队单位聘用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2003年12月31日前个人缴费比例为5%;2004年1月1日后,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补缴2011年7月1日前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按12%执行;2011年7月1日以后,单位缴费比例为20%。
【参保手续】:军队单位新参保需提供批准成立证件(无批件的提供经其上级部队机关签署的参保报告)、聘用人员档案及劳动合同等资料。
【出处:城市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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