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养老待遇双轨制被热议已久,并轨呼声渐高。而随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作为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用于弥补改革后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收入落差的职业年金越来越频繁地被人所提及。
2008年3月,国发〔2008〕10号文《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下发,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开展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
但由于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保福利、薪资体制等实行不同的制度体系,阻隔了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力市场自由流动,导致了事业单位人员事实上的终身雇佣制。在改革需要同步推进的基础上,单单推进养老保险的改革很难取得成功。
为此,2011年3月22日,中央下发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对包括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改革、财政和养老保险在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方向。通过综合配合改革,深化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2011年7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文),印发了上述5号文件的9个配套文件。其中《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作为配套文件之一出台。目前适用于上述5个试点省市。
作为事业单位补充养老的职业年金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比照了现有企业补充养老——企业年金的制度模式,在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迈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职业年金主要针对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和编制内人员;筹资模式上,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构成;基金管理方面,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一般在退休后可以领取。
当然职业年金也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在具体执行中进一步完善。比如,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应该是享有财政补助的,对于财政拨备资金及流程如何设计,如何在财政全额拨款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管理中体现政府的权责;再比如职业年金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弥补待遇落差的补充养老制度,在强制性方面如何规定,才更适合行业特点和需求。这些目前都还需要细化。
但不论如何,职业年金的破冰之旅,将给年金市场的发展带更大的空间。今后,按照不同职业建立不同的年金制度或将成为补充养老的重要形式。企业单位职工可以参加企业年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则将拥有职业年金或年功年金。作为基本养老制度的有效补充,我们预测,伴随着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年金市场有望迎来预期中的蓬勃增长,也将逐渐覆盖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员工在内的大多数职业者,成为提高退休职工生活水平、均衡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待遇、体现劳动者价值贡献的一项长期有效的制度安排,并将为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有意义的探索和实践。
【出处: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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