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2009年,我省启动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努力, 2010年底在全省实现了制度全覆盖,比国家要求提前两年。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解决了广大农村牧区老年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对改善全省农牧民的生活,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缩小城乡居民差距,推进全省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起到了积极作用,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和拥护。
1、什么是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这种保险的参保条件和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是保障农村牧区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政策措施相配套。
凡具有我省农村牧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目前,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农牧民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收入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作为将来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具体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定期公布的计息标准,由县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计息。
2、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费如何补缴?
答: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得少于15年。参保人在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提供的缴费补贴。
3、政府对参保人员的补贴、享受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及养老金待遇标准是多少?
答:我省对参保农牧民缴费按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30元的补贴,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5元缴费补贴。对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
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牧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农牧民,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目前,我省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每人每月85元(国家补助55元,2012年我省增加了3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是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
4、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否提前支付、继承?
答:我省已实现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地区转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接续手续,以后按新参保地的规定继续缴费。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等,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除此,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作者:花木嵯整理)
【出处:青海日报】
“青海:如何补缴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费”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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