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付殿贵 庞津昆 通讯员任保轩)市政府日前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补贴标准再次提高。
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明年1月1日起本市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龄。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具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每人每年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2100元、2400元、2700元、3000元、3300元,共10个档次。市财政对应给予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的缴费补贴。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保。
此外,本市还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4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仍为50元。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70元、700元和1000元分别提高到490元、720元和102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出处:中老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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