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裁杨超
一、关于大力推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责任保险的提案
二、关于发挥保险企业在城镇化过程中重要作用的提案
三、关于给予商业大病医疗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
四、关于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的提案
五、关于积极支持国有大型保险机构深度参与我国现代农业建设的提案
六、关于有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进一步改善和加强社会管理的提案
一、关于大力推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责任保险的提案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如2012年的肯德基“化学速成鸡”事件、酸奶工业明胶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山西浊漳河苯胺泄漏污染、我国中东部地区长时间大范围雾霾天气等环境污染问题都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并且给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
食品安全、环境保护责任保险,是对监管体系的重要补充,有助于提高相关企业的责任意识,可以分散企业经营风险、提高规范生产管理水平,并使受害人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同时还可以分担政府压力、减轻政府财政支出。虽然在我国市场上已经出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和环境保护责任保险,但没有引起广泛重视和法律支持,其发展较为缓慢。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率仅为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50%以上的投保率,且投保企业大多为食品出口需要。环境保护责任保险在2009年试点地区的保费收入仅占当年财产保险保费总收入的0.015%,其中深圳市仅有8家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0年7家企业续保。为有效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使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健康状况得到保障,就大力推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责任保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借鉴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规定建立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的做法,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性的食品安全、环境保护责任保险制度。
二是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参保企业和承保公司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激发保险双方参与食品安全、环境保护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三是建议保监会会同国家食品、环保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保险评级、环境监测机制,引导、鼓励保险企业加强对食品安全、环境保护责任保险市场的研究,健全此类责任保险的服务和产品体系,更好地提供市场需要的相关服务与产品,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和政府所面临的风险压力。
二、关于发挥保险企业在城镇化过程中重要作用的提案
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为中国经济转型发展提供了有效路径,这也为保险业在城镇化过程中发挥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和社会管理等功能提供了广阔舞台。
城镇化作为中国未来十年主要的潜在增长动力,是让农民逐渐变为市民,从而带动商业、服务业、信息产业等一系列内在的需求,摆脱对投资、出口的简单依赖。但城镇化也面临一些现实难题,如地方财政收入在农民工市民化的巨大成本面前捉襟见肘,失地农民因养老、医疗等后顾之忧难以将储蓄转化为消费从而拉动内需,这些都将影响城镇化的效果。商业保险作为农民在脱离土地等传统生活保障依托之后的一种新保障手段、伴随城镇化的居民财富增长所需的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为城镇化建设项目提供支持的一种资金来源,可以帮助解决以上难题。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保监会协调相关部门,在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时,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理赔、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优势,鼓励保险公司经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小额保险、计划生育保险等保险业务,为失地农民提供意外、养老、医疗、生育等多层次、多类别的保障,切实提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
二是建议农业部会同保监会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加快发展农业保险,支持保险业提供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产品,有效化解、转移土地集中耕种、种养业规模化、农业现代化的自然和市场风险。
三是建议发改委会同有关方面出台相应政策,大力支持有实力的商业保险企业投资城镇化重点建设项目,允许保险企业根据保险资金特点,创新股权投资产品,发展夹层基金和FOFs(基金的基金)等,一方面缓解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缺口,另一方面提升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水平。
三、关于给予商业大病医疗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
我国与居民医疗、疾病、护理等健康保障紧密相关的健康保险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以大病医疗保障为例,目前我国的大病医疗保障体系大体由两个层次构成:一是由政府主导、覆盖较为普遍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体系;二是由居民自主购买、满足较高层次保障需求的商业大病保险体系。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体现了国家对居民大病保障需求的重视和关切。但由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畴,难以完全满足居民多层次、全方位的健康保障需求,因此需要商业大病保险等保障手段对此类需求进行有效补充。可以预见,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购买商业大病医疗保险将逐渐成为我国居民的普遍需求和选择。
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负担,因此不涉及保费支出个人所得税问题。但商业大病医疗保险目前尚无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为促进商业大病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协调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政策法规予以进一步完善,对居民购买商业大病医疗保险等给予适当税收减免优惠,通过税收杠杆鼓励居民更多购买商业保险,减轻居民对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扩大的需求压力,更好地弥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不足,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医疗保障能力。
二是按照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要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由于大病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产品,主要体现的是协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职能,因此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对参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及政策倾斜,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参与此类业务的商业保险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或返还,保监会可以对参与此类业务的商业保险企业适当降低监管费标准。
四、关于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的提案
我国目前实施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经过20余年的运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个人账户存在空账运行、收益率低、管理不透明和不能跨区域转移。随着我国经济增速放缓、财政收入增幅下降、缴存和领取人数的变化和养老金支出的福利刚性,尤其是随着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到2050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人将超过总人口的30%,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届时的劳动人口将难以承受巨大的养老负担,养老金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逐步扩大,财政风险不可小视。
纵观欧美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经验,普遍做法是将个人账户制度作为强制性养老金制度的一部分,做实个人账户,利用个人账户制度缓解现收现付养老金制度的压力,同时积极推动养老基金的市场化运作,这不仅大大降低了国家财政负担,而且实现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和安全运营,极大提高了个人缴费积极性,促进个人当期消费,为社会投融资开拓新的资金渠道,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国民经济体系的运行效率和可持续性。为此,就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专业化、市场化运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尽快做实个人账户,设立10-1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新建立的个人账户,直接做实,并委托专业的法人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对于已经建立个人账户但空账运行的现有账户,确定固定记账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应记账的资产总额,待厘清负债总额、偿债主体和方式之后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合并;最终过渡为以统筹账户为基础、现收现付制基本养老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针对个人账户的基金,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改委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顶层设计,坚持“政策制定者、监督者、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职能分离”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按照市场化进行优选,政府不直接参与市场运作,主要负责委托业绩较好的投资机构,评估并监管委托机构的管理运营状况。
五、关于积极支持国有大型保险机构深度参与我国现代农业建设的提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提出了发展集约型、现代化农业的指导意见。在城乡收入差距较大、农业科技落后、粮食安全的挑战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加速建设现代农业就成为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减小收入差距的重要突破口。
国有大型保险机构具有政治优势、网络优势、技术优势、资金优势,可在以下五个方面深度参与现代农业建设:一是提高农业人口保险保障水平,二是分散农业灾害风险,三是协助地方政府完善农村养老和医疗体系,四是探讨以定向农业长期国债、参与农业期货、质押担保融资等创新金融工具支持现代农业融资体系建设,五是以保险资金投资于现代化农、林、渔业,直接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具体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以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方式为农民、大学生村官、农业科技人员、农村中小学教职人员等“三农”相关的人群提供大病保险等保险保障;国有大型保险机构发挥网络优势、专业优势,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积极服务于农业人口。
二是建议由财政部、保监会会同农业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林业局等部门探讨以农业保险形式发放部分农业补贴(包括农、林、渔、农机、农房保险),并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国有大型保险机构发挥政治优势、网络优势、技术优势,积极探讨创新的保险产品,把资源向中西部、生产大县倾斜。
三是建议由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保监会会同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积极支持网络覆盖面广的国有保险机构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探讨医疗和养老保险的异地结算,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四是建议由财政部、保监会等部门探讨向国有大型保险机构定向发行农业建设长期国债(如20年期限)。
五是建议由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研究允许国有大型保险机构参与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增加期货市场流动性。
六是建议由银监会、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协作配合,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保险企业开展涉农贷款保险,搭建涉农贷款银行、种田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公司、政府惠农政策和涉农保险等集于一体的立体式农村金融服务生态链。
七是建议由农业部、林业局、保监会会同中央农办、工商总局、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探索国有大型保险机构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养殖)的准入和监管制度;国有大型保险机构发挥政治优势、资金优势,或者直接设立子公司经营,或者以债权投资形式投资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参与现代农业建设。
六、关于有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进一步改善和加强社会管理的提案
社会管理与国家发展阶段密切相连,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的集中凸显期,比如贫富差距拉大,未能形成更加公平的分配制度;社会事业滞后,亟待健全完善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公众幸福感下降,一些最基本的民生问题急需得到有效解决;环境污染加剧,食品、水、空气被污染,开发和保护环境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都给社会管理提出了新课题、新要求。
当前我国在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管理手段比较单一,重行政性、强制性的管理,轻法律规范和经济手段、市场调节的作用,同时不同手段的运用次序倒置,一般成熟市场、发达国家对经济的调控和社会的管理,都是主要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辅之以特殊情况下的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我们遇到问题时则往往习惯性地首先考虑运用行政手段来解决,如车辆摇号、限行,住房限购等,而不是优先运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相应地,在管理主体上,重政府的作用,轻社会的作用;在管理内容上,重事后处置,轻源头预防。为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提升社会管理水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政府转变职能,优化管理手段,减少行政干预,推动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变。即从以往比较单一的行政手段管理模式向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的管理模式转变,从以往过于依赖行政手段向以法律和经济手段为主、将行政手段作为法律和经济手段无法解决时的一种过渡性的、特殊的手段转变。
二是建议加强法制建设,注重发挥法律手段在社会管理中的基础作用。鉴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在社会管理上更加体现民主、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具有权威性,这正是法律手段的优势所在,法律手段应成为新时期社会管理的最基础、最根本的手段,为此,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
三是建议注重发挥经济手段在社会管理中的调节作用。积极利用经济杠杆作用推进社会管理,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社会的有序平稳运行。如上海的私家车牌拍卖制度、香港的高价停车管理费、欧洲按照车辆类型及载人数量分道行驶制度不仅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压力,同时还可将这部分增加的财政资金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交通能力。特别是在一些领域通过实行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提高社会经济活动参与主体的责任意识,防范灾害事故的发生,并用市场化的手段及时妥善处置万一发生的风险损失,减少矛盾、纠纷和冲突,从而有效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出处:和讯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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