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在滇流动人口可享受更多社保待遇,其中,养老险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基本养老金。
日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云南省流动人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中所指的云南省流动人口,即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2011年底,云南省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近500万人。
培训就业
参加技能培训还可领补贴款
对于在滇的流动人口,《办法》提出,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按照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可以自愿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
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条件的,可参加当地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并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培训、技能鉴定补贴。培训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且当年不能同时申请其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流动人口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可向常住地县(市、区)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累计缴费满15年 可按月领基本养老金
省人社厅要求,在滇流动人口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就业的流动人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流动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具有城镇户籍的流动人口,可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自谋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于已在省内其他参保地或省外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员,现选择在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医保
在滇流动人口同样享医保待遇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流动人口在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流动人口为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的,原则上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流动人口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在居住地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流动人口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原参保(合)关系终止、新参保(合)关系生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经向新参保(合)地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经办机构核实后享受新参保(合)地医疗保险待遇。
流动人口原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可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也可以在原参保地继续使用或予以清退。
被雇用的流动人口个人不用缴费
《办法》中还规定,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被本省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招录用,其单位、组织、雇主要依法为职工或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对参保单位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申请工伤认定,由参保单位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对于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被用人单位招录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将不得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束认定为工伤后再支付其他费用。对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将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对因工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因工死亡供养遗属条件的,按月享受供养遗属抚恤金。
换单位后缴费年限可连续算
流动人口参加生育保险,将按以下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职工生育保险。流动人口随新单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原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流动人口未就业的,可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此外,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按不同就业方式,可在就业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并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办法》还规定,符合国家和云南省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职(执)业考试报名条件要求的流动人口专业技术人才,可凭云南省居住证,按属地的原则,根据考试考务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名,参加相关职称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考试。
【出处:云南网】
“云南:3月开始 500万在滇流动人口可同享养老医保待遇”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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